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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11-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今年以来,按照我部统一部署,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打严查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沿海各地累计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8167起、移送司法案件266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员720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6589艘、违规网具11.1万张(顶)。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从沿海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9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查处杨某违反休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2日,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在海上巡查时,发现“曹某号”游艇上载有2副拖曳泵吸耙刺和26袋渔获物(蓝蛤)。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在休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查处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2日,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在湛江港海域巡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粤某渔运32039”船进行人工潜水捕螺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查处汪某某等3人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案

  2024年5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蓬莱区新港街道某船厂开展检查,查获1辆载有无合法来源渔获物的冷藏厢式货车和汪某某等3名涉案人员,现场发现新鲜刀鱼6467.4千克、鲅鱼576千克,价值达38万元。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汪某某等3人违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等2人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通州湾示范区遥望港近岸巡查时,查获孙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快艇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驾驶的快艇属于“三无”船舶,且违反休禁渔期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等2人分别作出罚款0.5万元并没收涉案快艇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招用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案

  2024年6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在苍南海域巡查时,发现“浙某渔休88889”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并以冲撞执法船等方式抗拒检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某在休禁渔期擅自拆除船上北斗和AIS设备、无证驾驶渔船进行捕捞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9.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0.15万元并行政拘留20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六、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查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违反休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案

  2024年7月3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海上巡航巡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营口某渔业公司“辽某渔36666”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渔业公司在休禁渔期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船舶所有人营口某渔业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对船长张某某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山东省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查处白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7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智慧监控系统发现的线索,在东营北部海域查获白某某等2人驾驶“鲁某渔养61120”、“鲁某渔养61140”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海蜇110千克。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白某某等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分别对当事人白某某等2人作出罚款1.75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张某某等3人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通报的违法线索,对张某某经营的“冀某渔06857”、“冀某渔06858”船开展执法检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船舶经营人张某某伙同船长张某某、安某某,通过拆卸、屏蔽北斗和AIS等方式逃避监管,擅自将船舶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港转至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河港。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船舶经营人张某某作出每艘渔船罚款17万元,合计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船长张某某、安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并暂扣职务船员证书9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闽某渔09987”等45艘渔船违反休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年8月16—17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北纬35度、浙中海域、北纬26度30分同步开展“东海突击行动”,查获“闽某渔09987”等45艘渔船、520名涉案人员,涉案渔获物87200余箱(约1526余吨)。当事人在休禁渔期跨海区从事非法“捕、运、销”活动,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11/t20241121_64666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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