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2019年机构改革后,宅基地改革与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法规文件。
2020年7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召开专题会议,对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7月7日,王显刚副省长、陈舜副省长批示要求迅速制定操作性文件下发。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班梳理研究了国家、省级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背景资料,学习了其他有关省的主要做法,组织对易门县、姚安县、景谷县、牟定县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认真总结这几个县的做法经验,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断档。从4个县调研情况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能够实现平稳起步,最有效的路径就是整合各有关部门力量,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探索建立了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随后,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共征求到修改意见近80条,吸纳意见建议30余条。
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六个方面,十四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压实县乡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
(二)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一是乡(镇)成立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自然资源、住建等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二是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责任。三是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四是严格落实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五是明确对符合本地分户建房条件规定的户籍办理。六是明确《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规定申报程序、办事流程、业务操作。
(三)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一是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三是强化宅基地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四)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一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二是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工作进度。三是加快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
(五)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六)开展农村宅基地政策业务宣传培训。一是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二是分级负责抓好分级培训。
三、突出特点(一)《指导意见》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6号文强调“联审”(联合审核、审批)的基础上,增加了“联管”(联合管理、联合执法)的要求。明确了宅基地“管理”包括审批过程中的监管(“三到场”)、日常监管(违法源头管控)和宅基地违法查处。对于日常监管,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指导建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自治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各县(市、区)要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于宅基地违法查处明确了三条路径:一是要求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云办通〔2020〕15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途径。
(二)《指导意见》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6号文规定宅基地乡镇审批具体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构”“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完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等要求,《指导意见》还对村民申请异址新建住宅时如何避免和户籍管理发生互为前置条件的矛盾等疑难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增强了乡镇审批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指导意见》强调了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分级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审核:魏诚)
相关文件: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zwgk/content/index?id=706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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