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将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发布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也是中国首部以生态保护补偿命名并作为立法追求的法律文件,其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的生态补偿将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得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进入起草环节,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民进重庆市委副主委、原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很是欣慰——条例的起草,与去年全国两会上,包括张洪在内住渝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提案《关于健全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有关。
联名提案呼吁健全、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环境,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
“虽然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一些实施生态补偿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关的机构、资金、标准等配套仍需完善。”去年全国两会上,张洪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全国层面的专门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补偿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资金来源缺乏保障,这些都亟需落实解决,以便真正打造质量高、融合性强、影响力大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带。
为此,《关于健全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提出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同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快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的试点;此外还应当科学设定补偿标准,实施省际流域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进一步完善补偿标准体系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不断加大纵向生态补偿支持力度。”去年9月28日,作为提案办理牵头部门,财政部在对住渝全国政协委员这份联名提案回复中表示。
对于补偿标准的科学设定,财政部回复称,目前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按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正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新安江、赤水河、滁河等部分跨省流域上下游省份积极探索,已经取得了有益经验。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结合各地补偿机制的实践,在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体系。
而在国家发改委去年11月27日发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其立法目的是引导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激励生态保护者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
在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在张洪看来,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有利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成果的巩固,同时进一步破解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除了制度的健全,联名提案还呼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议设立国家、长江沿线各省市、受益企业(能源、用水)共同出资的千亿级补偿基金,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快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的试点。
就此,提案回复称,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明确,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长江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财政也将进一步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保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切实履行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
在通过相关生态环保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地方支持的基础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还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共同发起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以市场化手段支持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绿色发展,有力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
在去年7月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邹首民司长也表示,首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规模885亿元,重点聚焦长江经济带沿线的绿色发展,重点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mtbb/202103/t20210301_8949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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