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检测机构:
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我厅制定了《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5日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根据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和数量
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在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单位、供学校供军营生产基地为主,可对小农散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各地根据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象目录,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抽样。省级监督抽查任务按照市(州)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因素分配到各地,省级监督抽查农产品共计5430个详见附件1-1。
二、监督抽查时间和品种
(一)监督抽查时间及数量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查时间及数量详见附件1-1、1-2。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8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禽肉、水产品等样品要充分混匀。
抽样时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产品进行抽样。
(二)监督抽查品种
1.种植业:重点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大白菜、萝卜、甘蓝、生姜、山药、韭黄、佛手瓜、番茄、茄子、辣椒、菜豆、菜薹、芹菜、菠菜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2.畜禽产品:重点抽查猪肉、鸡肉、鸭肉、鸡蛋和生鲜乳。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家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生鲜乳可在养殖场、收奶站及运输车抽样,猪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货主。
3.水产品:重点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8302-2013)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1-3;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1-4;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1-5。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种植业类农产品如检出国家禁限用农药(指高于检出限,低于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不作判定,但检测结论要写明检出农药名称。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1-6。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1-7。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规定,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发送(邮递)到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之内,按执法程序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送达受检单位。
(二)异议处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规定,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已留存并符合检测要求的备检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蔬菜、水果、食用菌复检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畜禽产品复检由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水产品和茶叶复检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复检机构。
(四)执法查处。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每个涉农县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少于2个(含种植业、畜禽产品),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办发〔2013〕24号)规定,立即启动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办结后10天内将处罚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若发现有案不查处、该移送的不移送将予以全省通报。
五、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
1.承担任务单位。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抽(制)样、送(寄)样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抽查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全省产品质检机构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茶叶检测等工作。
2.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和黔西南州畜禽产品以及全省生鲜乳检测等工作。
3.遵义市、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分别负责相关农产品检测工作。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毕节市种植业产品检测。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详见附件1-1、1-2。
4.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寄送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承担省级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须在每月25日将本月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8)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坚持有案必查,做到案件处置率达10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抽查问题农产品发现率和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列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开展抽(制)样、送(寄)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完成检测工作,及时出具并寄送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县级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若被抽样单位不具备保存样品条件,可书面委托抽样单位保存)。抽样人员应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所抽样品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抽样单一并邮寄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将抽样时间、品种、数量及时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以及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实际,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1.市(州)级监督抽查农产品不得少于1200个(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合计不少于700个,畜禽、水产品合计不少于500个)。
2.县(市、区)级按每千人1.5批次(含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水产品)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县级监督抽查方案必须包括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
如:“某某县2020年底常住人口50万人,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750个(含国家、省、市(州)监督抽查抽样送样数)”。
3.市、县(市、区)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无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资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其中对种植业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乐果、涕灭威、灭多威等农药;对畜禽水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任务数量和考核要求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七、信息报送
(一)承担省级监督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月25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1-8、1-9)加盖公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每月25日负责将市(州)、县(市、区)两级的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后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1-8、1-9)加盖公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检测结果台账表(附件1-10)各级留档备查。检测结果数据的真实性和报告及时性作为年底考核内容之一。
(三)各市(州)将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于3月31日前抄报我厅,12月30日前将本市(州)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抄报我厅。
(四)监督抽查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中重点内容之一,请各地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监督抽查方案、通报和抽查结果。
(五)各地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蔡兴洪、刘凯
电 话:0851-85280922
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地 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2.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赖飞、何芹
电 话:0851-86794921
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
地 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3.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
联系人:周艺林
联系电话:0851-85664060
地 址:贵阳市贵惠路130号
4.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
联系人:朱红
联系人:13765993261
电子邮箱:gzzynj999@qq.com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64号
5.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
联系人:鄢人雨、兰吉玉
联系电话:13765540040,13310451054
电子邮箱:2930599518@qq.com
地 址: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凯里世纪城酒店旁)
6.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袁媛金、万凌燕
联系电话:18985902620、15508582829
电子邮箱:lpsncpjczx@126.com
地 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路110号
附件:1-1.2021年贵州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检测单位
1-2.2021年贵州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检测单位
1-3.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4.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5.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6.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7.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8.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1-9.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
1-10.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台账表
3-附件1-1,1-2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检测单位.xls
5- 附件1-10.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台账表.xls
4- 附件1-8,1-9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103/t20210302_66918128.html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