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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03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民群众用肥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方案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肥料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民群众用肥安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品种及范围

  按照“双随机”原则,在关键农时春、秋两季,开展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缓释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等产品质量抽查工作,要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二、抽样事项

  (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各产品具体抽样方法和数量按照标准中采样条款规定执行: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标准中采样条款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8877-2009

  6.3

  有机肥料

  NY 525-2012

  6.5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6.2

  生物有机肥

  NY 884-2012

  5

  缓释肥料

  GB/T 23348-2009

  7.3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06-2010

  6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429-2010

  6

  (二)抽样单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按历年下发的肥料抽样方案中各肥料种类抽样单填写,包括受检单位(同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包装袋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地点、生产企业名称、肥料登记证号等,特别注意生物有机肥和复合微生物肥料必须在抽样单上注明添加的菌种名称(如枯草芽孢杆菌等)。受检单位签名盖章,抽样单位、人员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受检单位、一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交检验机构。

  (三)现场封样。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用标签封条封样。封条须经抽样人和被抽样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名(盖章)确认有效,标签上应注明抽样编号、受检单位、肥料名称、质量信息、抽样人、企业陪同人、抽样时间等信息。市场抽样要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封条不得遮盖标签信息。

  (四)现场取证。抽样时应采用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内容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2、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3、抽样人员抽样时的照片;4、企业或经销商陪同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时的照片。

  (五)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须两人以上为一组,抽样时持相关文件、工作证、介绍信、执法证、抽样单等到被抽样单位按所抽产品标准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并由抽样人及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当场封签。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09)、《有机肥料》(NY 525-2012)、《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 798-2015)、《缓释肥料》(GB/T 23348-200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肥料登记证,核对相关信息。

  2、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抽样:

  (1)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通知要求的。

  (2)包装标识不规范、不清、破损、明显受潮或污染的产品。

  (3)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无登记证号、伪造、假冒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的;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转让登记证号等。

  (4)有相关材料证明在6个月内已被有关部门抽查的产品批次。

  三、检测项目及依据

  (一)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氯离子、有机质、pH值、粒度、铅、镉、砷、铬、汞、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09)。

  (二)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氮、磷、钾、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12)。

  (三)生物有机肥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有机质、水分、pH值,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检测依据为《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

  (四)复合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总养分、有机质、水分、pH值,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复合微生物肥料》(NY 798-2015)。

  (五)缓释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质量分数、水分、粒度、养分释放期,初期养分释放率。检测依据为《缓释肥料》(GB/T 23348-2009)。

  (六)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腐植酸含量、大量元素含量、氮、磷、钾、水不溶物、pH、水分、密度、微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2010)。

  (七)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游离氨基酸含量、中量元素含量、钙、镁、pH值、水不溶物、水分、微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硼、钼、密度、硫、氯、钠、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

  四、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

  (一)结果确认。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二)异议结果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复检书面申请,抽样单位即时批准并将受检单位的申请电告检验单位,由受检单位携带书面申请或相关文书到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涉及微生物相关的项目不接受复检),经受检单位确认原检验单位留存的备查样品(复检针对封存备用样品进行再次检测),再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最终以复检结果为准。

  五、通报监督抽查结果

  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曝光不合格肥料产品及生产企业。各地组织召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会,约谈不合格肥料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作出质量整改承诺,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保障农业用肥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肥料监督抽查对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好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肥料监督抽查顺利开展。

  (二)监督抽查时间安排

  春季肥料监督抽查:2021年3月10日—4月10日。

  秋季肥料监督抽查:2021年8月20日—9月20日。

  (三)抽查结果及时反馈

  各地要将抽查结果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春、秋两季监督抽查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黄轶,电话:0851-85285372,邮箱:gzsnwzzyc@163.com。

  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联系人:吴康,电话:0851-85288827,邮箱:434335014@qq.com。

  (四)抽查任务分配

  市(州)

  抽检样数(个)

  备注

  贵阳市

  8

  检测费由省级统一支付

  

  遵义市

  10

  安顺市

  5

  黔南州

  5

  黔东南州

  5

  铜仁市

  5

  毕节市

  5

  六盘水市

  2

  黔西南州

  5

  合 计

  50

  (五)送检时间及检验单位

  送检截止时间:春季为2021年4月15日前,秋季为2021年9月25日前。

  检验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联系人:钟宏波,电话:0851-85924117;陈泉,电话:0851-85925605。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102/t20210225_6685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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