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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落户人员不受落户时限要求

时间:2021-04-06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获悉,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南昌实际,南昌市人民政府特制定《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措施》指出,调节土地供应分布,对红谷滩九龙湖片区、高新艾溪湖片区、朝阳新城片区等住宅去化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并根据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原则上暂停相应的商服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未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当年商服用地供应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总量。

  《措施》强调,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以及工业、建筑、商贸、金融、科技、文旅等行业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科研机构驻昌单位高管人员,其购房不受落户、社保和纳税证明限制。A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300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购房补贴;B、C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50%、最高分别20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来昌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层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措施》要求,新落户人员不受落户时限要求,即时享受本地户籍居民购房待遇;在昌初始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购房不受落户、社保和纳税证明限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落实大南昌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此外,《措施》还要求,对暂时放宽新建商品房住宅预售条件的,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50%、60%,分别调整为20%、30%;由原来需达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才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调整为可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6个节点申请降低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的方式使用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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