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重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果业(果品)中心,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获证“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优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1年重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重庆市已获证的有效期内“三品一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
二、抽查任务
2021年重庆市“三品一标”监督抽查分4次完成,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1次。鉴于农产品供给受季度、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抽样时间可根据抽样地农产品实际情况灵活、多次抽样。全年共监测样品200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5个,绿色食品150个,中绿华夏有机食品1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5个。如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我委将立即启动专项监督抽查。
三、抽检要求
(一)监督抽查严格遵循“抽检分离”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样工作由市农产品安全中心牵头,具体抽样工作由有关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协助抽样、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等工作。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
(二)监督抽查抽样(制样、存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1)规定执行。抽样工作所需规范文书(抽样单、封签、样品移交确认单、样品标签、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印制。
四、检测工作
按照“三品一标”农产品国家相关规定的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实施检测工作。
五、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抽样及执法查处;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结果报送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除上报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外,还应按季度填报重庆市“三品一标”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
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报送加盖公章的不合格“三品一标”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上述表格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并抄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抽查结果需按照监督抽查程序依法处理,未经市农业农村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监督抽查作为考核项已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价。请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执法监管的有力措施,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三品一标”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执法工作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三品一标”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E- mail:cqnwaqc@163.com。
附件: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2.重庆市“三品一标”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104/t20210426_9217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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