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申报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申报企业应是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3)基本标准执行。
二、申报数量
农业农村部分配自治区申报名额11个。自治区根据各市区域规模及现有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对各市申报数量进行了分配(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 )企业申报。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属地市(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市级审核。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名义行文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材料要求
(一)企业材料。
1.申报企业按《申报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 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3.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4.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5. 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订成册。
6. 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整本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7.自治区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再另行通知被推荐企业,在信息系统(http://jc.ncpjg.org.cn/gl)中填报申报书,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二)各市材料。
1.各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文中,要说明申报过程和做法,申报企业有关情况等。
2.提供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和各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
五、材料报送
企业申报书(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请各市于2021年6月5日前报送至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号楼505室,刘云收),并将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等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xcyhbgs@163.com。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确无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不报,但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予以退回。
(二)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申报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廉洁申报。
(四)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联系方式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谢启凡, 0771-2182917。
2.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刘云,0771-2632842、18607714432。
附件:1.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89153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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