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产保供财税金融政策汇编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产保供
财税金融政策汇编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财务处
2020年3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3
一、支持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3
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减免农业信贷担保费用....5
三、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7
第二部分 支持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9一、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9
二、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0
三、减轻重点企业税费负担.....................12
四、优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
融资担保服务.............................13
第三部分 扶持中小企业........................14
一、减轻中小企业经营成本.....................14
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15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15
第一部分 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一、支持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一)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目前正值春耕备耕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关键时期,为做到防疫和生产两不误,中央财政将通过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持水稻、小麦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草地贪夜蛾防控,对湖北省适当倾斜并对其蔬菜病虫害防控适当支持。各相关省份要抓紧将救灾资金拨付到位,及时支持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农业生产救灾工作,促进当地蔬菜稳产保供。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二)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新冠肺炎疫情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影响相对较重,各地要结合今年准备启动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实化细化支持内容,重点完善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供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三)重点支持畜牧业发展。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对已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进行调整,优先用于扶持加快恢复生产,加大“菜篮子”产品重点保供企业的支持力度,补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安排4000万元资金用于乳企喷粉补贴,对乳制品企业生鲜乳收购量的10%,予以每吨500元补助。继续抓好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支持全省畜牧大县全力做好畜禽产品和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对项目县及辐射区域内能繁母猪按每头年使用4份精液进行补贴,每份精液补贴10元;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5000头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0〕26号)
(四)加大对畜禽水产养殖业解困支持力度。为解决养殖企业实际困难,稳定产业发展,各地要加大养殖场户生产、储运、流通和终端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力度。继续抓好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统筹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能繁母猪进行良种冻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年出栏500-5000头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银行贷款金额的2%。支持全省畜牧大县做好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扩大牛羊禽肉产品供应能力。支持畅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快畜禽水产生产资料和畜禽水产品产品快速有序流通。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杜绝限收拒收,对符合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实施生鲜乳喷粉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0〕21号)
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减免农业信贷担保费用
(一)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二)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三)充分发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率由1.5%降低为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同等担保展期,展期担保期内免收担保费。对申请额度30万元(含)以内的续保客户和30万元(含)以内“政银担”前置推荐客户,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稳产保供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优先受理,快速审批,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放款。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客户信息传递渠道不畅的情况,对手续办理采取临时性应急处置措施,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实行项目分类处置,努力支持满足融资担保需求。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0〕21号)
(四)挖掘信贷担保潜力。发挥6330万元省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作用,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增信,协调金融机构按照8-10倍放大贷款规模,撬动金融资本新增担保贷款优先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精品示范区基地倾斜。
【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0〕26号)
(五)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推进我省金融科技支农平台“冀农兴”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保险等方面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金融支农新产品和创新服务措施,为有效保证“菜篮子”产品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提供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展期或续贷。
【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0〕26号)
三、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一)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必要的地方可设立农产品运输“接驳区”。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不得拦截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等农资运输车辆。对承运的企业和车主,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二)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三)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第二部分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二、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二)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政策依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国政府网2020年2月6日)
(五)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三、减轻重点企业税费负担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二)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四、优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二)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第三部分 扶持中小企业
一、减轻中小企业经营成本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二)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三)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原文链接:http://nyncj.hd.gov.cn/cont_html/zhengcefagui/202003094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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