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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邯郸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来源: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邯农通〔2020〕14号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冀南新区农办,局有关处站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印发了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印发了《河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省厅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确定在全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印发了《邯郸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6日

  

  

  

  

  

  

  
邯郸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部署,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特征和要求,以推行合格证制度为载体,以降低企业实施成本为导向,以方便企业实施操作为宗旨,以强化政府监管为目标,扎实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和质量农业发展,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全省“一盘棋”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推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推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推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率先开展。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基本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借鉴工业品合格证管理模式,由生产者自主开具,并承诺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兽药残留限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制度,能有效促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动从“产出来”一侧自我把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合格证是产地准出和入市的主要凭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生产者的“承诺书”、质量安全的“新名片”。在合格证制度推行过程中,要按照推行范围、开具要求和时间安排,规范运作、合力推进。

  (一)推行范围

  1.推行区域:全市范围。

  2.推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园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2020年全市小农户出具合格证数量达到10%以上,2021年达到30%以上,2022年达到50%以上。

  3.推行品类:蔬菜、水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猪、肉牛、肉羊等已有“瘦肉精”溯源单、屠宰检疫合格证明,不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区域特色,将预包装小杂粮、小米、食药两用中药材等列入试行品类。

  (二)开具要求

  1.基本样式:各县(市、区)可参照河北省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2.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3.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具体参照格式见附件2。

  4.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三)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生产主体名录的梳理和统计,健全主体名录数据库。
2.2019年底前,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农产品认证、龙头企业认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要全部完成追溯挂钩任务;2020年1-3月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查;3月20日前,将核查情况上报市局;3月31日前,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厅;4月1日起,没有达到追溯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国家将一律取消认定认证资格。

  3.2020年6月30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评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要全部完成追溯挂钩任务;7-9月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查;9月20日前上报核查结果;9月底前市局汇总上报省厅;10月1日起,没有达到追溯比例和数量要求的省厅一律取消认定认证资格。

  4.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生产主体合格证使用率达到100%,与追溯挂钩的各类生产主体要按照追溯“六挂钩”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四、工作重点

  (一)夯实工作基础

  1.完善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档案数据库。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方式,在建立纸质档案基础上,依托省农产品监管追溯平台建立电子档案。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园区等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漏补缺,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做到应录尽录。已建立档案的主体要补充完善缺失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确保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实现档案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将档案记录、维护、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做好合格证印制的统筹工作。合格证印制采取前期农业农村部门免费印发样本、后期生产主体自主印制的方式。推行前期,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将统一印制一批合格证和使用台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合格证格式印制,免费供生产者领取使用。生产主体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合格证,也可印制在产品包装上。已实现电子追溯的生产主体应以出具电子合格证为主。

  3.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宣传大培训活动。以规范开具和出具合格证为核心,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宣传大培训活动。宣传方面,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报纸和网站开辟合格证制度宣传专栏,宣传合格证有关政策,推介各地在合格证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托多种媒体,报道合格证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开展合格证制度集中宣传活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附件3)、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培训方面,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举办全省合格证制度培训班;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合格证制度培训工作,确保执法人员、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园区和部分小群体大规模的种养散户进行专题培训,确保推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二)强化工作衔接

  1.做好与农产品追溯“六挂钩”制度的有机衔接。

  实施追溯“六挂钩”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国家、省级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单位、“两品一标”认证企业、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特色农业精品示范基地要率先示范。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口业务部门要按照追溯“六挂钩”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做好追溯工作。对未建立追溯的要指导其规范投入品使用、完善生产记录、开展产品自检、建立合适的追溯形式;已建立的要对其追溯进行规范提升。要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农业精品示范基地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机制,对率先实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主体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2.强化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产品上市时出具合格证,使凭证准出成为生产者的自觉行为;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按规定建立落实市场准入查验、质量检验检测、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等制度,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使查验合格证、凭证准入成为市场开办者的管理方式,形成有效倒逼机制。

  3.强化京津冀区域产销衔接机制。省级层面建立三地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规范标准,明确合格证作为农产品进入京津市场的重要凭证。各县(市、区)要强化农产品产销衔接,邀请京津大型批发市场负责人到我市种植养殖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种植养殖企业到京津市场进行对接,掌握市场需求;对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专项培训,熟悉农产品进入京津的途径和手续,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积极利用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北京农业嘉年华等展会平台,进行品牌专题推介活动,提升邯郸农产品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知名度和美誉度。

  4.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积极宣传推行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承诺,鼓励蔬菜、水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随车附带合格证上市。特别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菜篮子”产品的调运,要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检测机构在按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时要指导生产者开具合格证。

  (三)规范总结提升

  1.规范合格证的开具和使用。产地准出环节,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等生产主体应依托各类平台以出具电子合格证为主;种养大户和小农户可出具纸质合格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植、畜牧、水产等业务部门以及动物检疫、技术推广、品牌认证、检验检测、综合执法等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督促相关生产主体规范开具和出具合格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要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

  2.强化合格证与农产品检测有机结合。有条件的生产主体要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健全生产档案、开展农产品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杜绝带证上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增加产地、“三前”环节、禁用药物的抽检比例,确保合格证实施品种和主体全覆盖,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对生产主体实施重点监控,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追根溯源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好省级原产地农产品风险监测站的作用,对进入批发市场的我市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退市处理,农业农村部门第一时间对生产主体实施追溯,严防不合格农产品从市场流向餐桌。

  3.强化合格证工作的督导检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全省合格证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全省督导检查,市局每半年对辖区内合格证推进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依托省平台纳入信用管理。

  4.总结合格证有效推进模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农产品的不同种类和组织化水平,在合理选择和推行“合作社带动、农业部门推动、多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倒逼”等模式基础上,及时总结合格证试行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树立一个典型、探索一种有效推进模式,扩大合格证推广范围,提高生产主体应用率,实现开具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月报告、季调度、年总结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推进合格证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印发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盖章电子版请于2020年3月6日前报市局农安处。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推行合格证制度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人员保障。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宣传培训、合格证印制、检测抽查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合格证制度有力实施、有效推进。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和省厅将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和省厅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市局将参照省厅考核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将合格证制度纳入对各县(市、区)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对积极开展推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行不积极、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约谈。市局将及时跟进县级推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优化合格证制度。

  做好合格证制度推行阶段性总结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请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7月26日、11月26日前将合格证制度推进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合格证制度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至市局农安处。

  联系人:段强杰

  联系电话:3226033

  电子邮箱:hdsxac@163.com

  附件: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2.邯郸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台帐
3.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
度告知书
4.邯郸市合格证制度推进情况统计表

  

  

  附件3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部署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要求,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二、全市蔬菜、水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园区列入推行范围,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散户积极参与。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全省统一,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出具合格证时,应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六、市农业农村局将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机制,对率先推行合格证的生产主体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推行合格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原文链接:http://nyncj.hd.gov.cn/cont_html/zhan/2020-09-25/4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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