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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兴安盟农牧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各旗县市农科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农牧工作实际,我局全面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工作,通过对全盟农牧系统“证明事项清单”认真梳理,同时广泛征求各旗县市农科局、局属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并形成了《兴安盟农牧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保留事项清单》、《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请各旗县市农科局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完善信息互查、信用监管、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遵照执行。

  附件:1.兴安盟农牧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兴安盟农牧系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3.兴安盟农牧系统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兴安盟农牧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兴安盟农牧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用途

  设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索要证明单位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备注

  1

  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

  种子管理部门

  农牧部门

  盟本级、旗县级

  行政许可

  2

  植物检疫证明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七款。

  植物检疫部门

  农牧部门

  盟本级、旗县级

  行政许可

  3

  自有产权、自有资产说明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章修改的规章第14条第二款: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农牧部门

  盟本级、旗县级

  行政许可

  

  附件2

   兴安盟农牧系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用途

  设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索要证明单位

  备注

  1

  品种权使用协议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品种权人

  盟本级、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2

  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收存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处

  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3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或所有权转移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4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中心

  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5

  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有效期满换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每日(三)项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附件3

   兴安盟农牧系统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用途

  设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索要证明单位

  备注

  1

  从业年限证明

  办理乡村兽医登记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乡镇畜牧兽医站

  旗县市农科局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13/411165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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