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内参机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1-07-15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

  二、适用范围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对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权由自治区农牧厅予以下放。
五、受理机构

  通辽市农牧局

  六、决定机构

  通辽市农牧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办材料

  以下内容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通辽市兽药(兽用生物制品)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材料

  A4,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兽药验收、销售人员情况表》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原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

  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销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以及委托经销产品目录;

  原件

  1

  纸质材料

  

  9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兽药GMP证书及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所经销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验收-决定

  1、受理

  通辽市农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通辽市农牧局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申报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3、现场验收

  申报资料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所在旗县区农牧业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后对验收材料进行评定,对验收组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

  4、决定

  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5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

  0475-8415104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二)电话监督投诉

  1、通辽市农牧局监督举报电话:0475-8415104

  2、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475-

  3、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奥体中心北侧)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475-8415104

  3、网上查询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xuke/2021-03/26/content_93c7c17e8e664cfc95f0527d80ebc050.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