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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做好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做好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监督抽查是各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统一行动,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办案的有力举措和关键手段。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务


  

  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凝聚系统合力,实施“检打联动”,避免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部门间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等现象。

  二、遵规守纪,规范实施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作完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按照监督抽查的相关技术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并做好样品代表数量基数的确认及抽检人员签字,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分析汇总检测结果,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助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样品抽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

  三、加强执法,确保实效

  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及下属执法机构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对不合格产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农牧民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此通知。

  

  

  2021年3月22日

  

  

  

  

  

  抄送:市农牧局种植业科、畜牧科、兽医科、渔业渔政科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1-03/31/content_6feab5cfbcbb47d592c39a2d7334c4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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