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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牧局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1-07-15 来源: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集宁区农牧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推动生产者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乌兰察布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的源头在食用农畜产品,基础在农牧业,农牧业生产者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0〕354号),结合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乌兰察布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依据,在全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农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相结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保障我市食品安全、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三大类主体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类食用农畜产品上市时按要求自行开具合格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通查通识。基本建立农牧部门培训指导、生产主体自行开具、市场监管部门准入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乌兰察布市全市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牧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合格证开具使用要求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采用国家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农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在合格证上标示“委托检验合格”或“自检合格”。有条件的主体可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农畜产品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主体和方式: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上市时,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等方式,实行产品质量分级分类检测或自我承诺后,自行开具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至产品包装表面。散装食用农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五)索证查验:食用农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食用农畜产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并依法留存相关票证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抓紧部署启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旗县级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试行方案,抓好动员部署,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旗县级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推动县乡两级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主体名录
各旗县农牧部门要对本辖区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彻底摸底调查,建立健全本辖区农畜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农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试行实现电子管理。2020年12月底前,各旗县完成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摸底调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三)加强培训指导
各旗县农牧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监管人员、试行生产主体开展相关政策、业务知识培训。要组织开展合格证大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要充分发挥嘎查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农畜产品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试行初期,有条件的旗县可根据需要统一印制合格证,免费供生产者领取使用。2021年2月底前,完成对监管、执法、技术推广人员及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三大类主体的“全覆盖”培训宣传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旗县农牧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农畜产品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自治区农牧厅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对开具合格证的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农牧局将同步进行抽样检测,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各旗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积极引导销售者采购具备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畜产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集中宣传引导
市县两级农牧部门要会同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活动,特别是在生产基地、交易市场、农村牧区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要在当地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乌兰察布市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全市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方案起草制定、开展宣传培训、调度工作进度、总结上报情况等。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旗县要积极争取开展合格证制度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国家将合格证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省(市、自治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乌兰察布市也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对各旗县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工作,确保试行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将把推行合格证制度与农牧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衔接,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农畜产品生产主体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旗县在试行过程中,要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自治区对全区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实行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请各旗县农牧部门于12月25日前形成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和加强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农牧质发﹝2016﹞225号)自行废止。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监管科联系人:王改萍、李强,电话:(0474)8189325,电子邮箱:wlcbzjkoffice@163.com。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莉
电话:18947958579,电子邮箱:wlcbspltk @163.com。

附件:1.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2.乌兰察布市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第一联)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
我承诺:
□没有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上市农畜产品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对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食用农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原文链接:http://nmj.wulanchabu.gov.cn/a/xinwen/xingzhengtongzhi/2020/1118/2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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