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20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集宁区农牧水利局、局属相关科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0〕170号)文件精神以及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有关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安排部署,我局决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2020年6月10日
乌兰察布市2020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全市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农畜产品生产消费逐步增加,需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确保上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牧厅有关安排部署,市农牧局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小农牧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蔬菜、水果禁限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监管科牵头,种植业管理科、植检植保站、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未经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畜禽,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兽医科牵头,畜牧科、监管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渔政管理站牵头,监管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农业农村部根据近三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情况,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2),供各旗县市区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小农牧户科学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种植业管理科、畜牧科、兽医科、渔政管理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深入排查农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渔业监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添加兽药或标称预防、治疗水产动物疾病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做好现场取证、固定证据并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监管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科、兽医科、渔政管理站分别按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跟踪监督抽查范围。(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法规科牵头,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实施,监管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科、兽医科、渔政管理站、农畜产品监管中心配合)
四、实施步骤
市农牧局相关科站及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中旬前)。市农牧局于6月中旬公布实施方案,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各级农牧部门要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农牧局将成立由相关科室、站所组成的“利剑”行动联合工作组(附件1),在监管科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信息等机构参加的工作组。要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开展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成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农牧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请于6月23日前报送 “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日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3)、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4)、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5),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市局各牵头科室要加强“利剑”行动的指导和督导工作,及时总结有关情况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局相关科、站(所)及各旗县市区请将整治信息按时报送至市局 “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时抄送有关业务部门。自治区农牧厅、市农牧局 将把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与绩效考核挂钩。“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强 ;电话:8189325;电子邮箱:wlcbzjkoffice@163.com。
附件:1.乌兰察布市“利剑”行动工作组
2.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2020年6-12月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6-12月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6-12月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mj.wulanchabu.gov.cn/a/xinwen/xingzhengtongzhi/2020/0624/21451.html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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