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8年—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突出补贴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机化技术,为农牧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保持政策持续和稳定,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2小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特需产品,仅限自治区选型产品和装载机、风光互补设备。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并优先补贴农牧业生产特别是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大型、高科技产品,以及支持农牧业绿色发展的机械产品,包括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械产品。
补贴机具是当年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2018年自治区启动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发。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畜牧业机械补贴仅限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台数。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和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微耕机数量不超过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挤奶机数量不超过1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机械可不受补贴台数限制,经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研究,书面报备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我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牧民及牧民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实行末台补贴的,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继续施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定额+比例”模式,防止个别产品补贴额过高情况发生。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旗县(场)。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牲畜头数、农村牧区人口数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等因素,确定各盟市资金规模,下达补贴资金。自治区一次性将补贴资金下拨盟市,盟市结合地方实际,按时下达到旗县财政专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盟市要合理确定资金下达批次,搞好补贴资金季节性均衡分配,特别是保证秋收机械化生产旺季资金需求;并有效调剂旗县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安排向自治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三年行动计划示范区、基地建设倾斜,优先保证十大行动机械装备补贴。
自治区财政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海拉尔农牧场、大兴安岭农牧场、兴安盟农牧场、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工作程序
继续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及以下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知。
(二)组织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购置补贴,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自治区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安装类挤奶机生产企业可继续直销配货。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3),供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实现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我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通,年度间系统切换有序衔接,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
(四)持据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申请购机补贴,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附件4)。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应在补贴指标确认书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禁止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具体操作事项。
(五)结算兑付。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5),原则上每月报送旗县财政部门一次。旗县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管理、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旗县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守工作纪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慵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做好政策宣传。自治区将围绕实施方案统一编写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提纲,盟市、旗县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联系广播电视台、报社,开展集中广泛宣传,形成浩大声势,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激发农牧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盟市、旗县还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旗县(场)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公开场所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力争做到购机者“只跑一次”,最大程度方便服务对象。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不同年度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6),各盟市科学确定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旗县落实核实具体工作。
(五)落实信息公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7)。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予公开。末台补贴办结后,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操作时在原机具出厂编号、发票后加“1”虚拟编号分配,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六)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向旗县延伸,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七)加快实施进度。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少安排甚至不安排补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结算兑付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及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年度资金安排,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执行并抄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eedssnjgzbtxxgkzl/zcwj/202103/t20210318_2859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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