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1】6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pdf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202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1〕11号),并要求盟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止耕地“非粮化”有关要求,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市农牧局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意见》。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部分为重点工作。包括九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耕地保护利用,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引导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玉米、小麦种植面积,有序实施杂粮豆类特色产业发展,推进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带建设。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糖、瓜果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三是建立健全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建立市、旗两级联动监管系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目标作物面积、粮食产量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严格动态监测管理。四是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统筹考虑农牧业总体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前提下,以调整优化粮食内部种植结构为重点,根据当地水土资源匹配度等要素,科学布局粮食产业,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动耕地质量逐步提升,粮食产能稳步提高。五是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组织开展耕地撂荒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各旗区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六是优化营商环境,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指导各旗区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投资从事粮食生产等方面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七是严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八是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营主体增收。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经营主体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牧民有甜头有盼头。九是摸清底数,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旗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分类稳妥处置。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就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粮食生产政策资金支持,加强宣传引导等3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9/202106/t20210610_2908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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