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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时间:2021-07-15 来源: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全省广大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地膜覆盖是我省农业生产上多年来采取的一项传统增产措施。由于多年来生产上重使用轻回收,使得废旧地膜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并成为阻碍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整治改善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清理残膜、采购新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工作要求,保护好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请广大农民朋友进一步提高对地膜残留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减少农田土壤和农村环境污染,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省废旧地膜回收处理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一、地膜残留危害大。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不易分解,如不及时回收,危害众多:1.影响土壤中水、气、肥运移和微生物活动,导致土壤物理性状变差;2.抑制种子发芽及根系生长,影响作物产量;3.残膜散落在田间树梢、房前屋后和道路沟渠,影响农村环境景观;4.残膜引起牲畜误食,危害牲畜健康;5.农作物秸秆回收饲料化,残膜夹杂其中,影响饲草料质量和商品性,并对秸秆饲用打捆等机械化作业造成技术障碍。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是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倡导农业清洁生产。1.为便于地膜回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的新国标地膜;农民朋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和新国标地膜,并去正规厂家的销售网点购买厚度在0.01毫米以上的地膜,购置地膜时必须查看产品合格证,索要并妥善保管发货票。2.春季农作物种植前和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要及时捡拾残留在耕地中的废旧地膜,并将捡拾的废旧地膜及时交到回收网点或者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严禁将废旧地膜随意丢弃或者焚烧。3.为减少地膜使用,国家提倡并支持在水热条件较丰富的地区和部分农作物种植中,推广无膜浅埋滴灌技术和育苗移栽替代等技术,农民朋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

  农民朋友们,防治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残留地膜清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参与地膜回收利用,为减少农田白色污染,推动辽宁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shenyang.gov.cn/releaseCms/dynamicArticle.do?siteCode=SYNW&selfSiteSiteId=151088462644930&columnLogicId=151088462644975&navigationSiteId=151088462644975&isWap=0&logicId=16191567777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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