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19号(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衢州市衢江区某善农资店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中进行检查时发现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50%吡蚜酮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25,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40200408001,有效期2年。)。2020年8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立案调查。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对收集的相关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盖章。2020年10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库存的270包农药产品进行了行政扣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质农药50%吡蚜酮可湿性粉剂270包;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1/17/art_1594253_58939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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