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3号(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衢州市衢江区衢某农资店
经营者:俞某业,性别:男,年龄:61。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于2020年4月7日从衢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货,该批水溶肥料共进货20件,4袋/件,共80袋,进货价格212元/件(53元/袋)(详见进货凭证),目前已销售了20袋,库存60袋,销售价格平均65元/袋,销售金额1300元。
2020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3号)下达的抽检任务,依法对当事人农资店中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袋标签标称:某某高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3-7-40+TE 、含微量元素),规格5KG/袋,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0153号,生产日期2019/09/05,济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实施抽检。该批肥料样品经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大量元素(N+P2O5+K2O)”,不符合标明值,判为不合格。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该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WT(肥)[2020]0110。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5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对收集的相关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盖章。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2倍即人民币贰仟陆佰元的罚款。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1/17/art_1594253_58939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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