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清整联办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办向社会公众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我省目前未批准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9〕25号)的相关要求,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应经省政府批准。
二、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等有关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外省金交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目前,有部分外省金交所未经批准,为我省企业登记备案发行融资产品,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面向省内个人募集资金,存在风险隐患。
三、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办提示广大投资人和省内企业:请广大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核实交易场所相关信息,准确识别相关风险,选择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主动规避有关金交所违规发行产品;请省内企业选择合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主动规避与外省金交所开展合作,杜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若有发现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违规展业活动,请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四、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严禁违规为外省金交所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我办将强化监管联动,协调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违规提供上述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fy.gov.cn/content/detail/60d28dfb88668852268b4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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