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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来源: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马农秘﹝2021﹞129号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4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园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等优先防治病种及非洲马瘟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分析疫病传播风险,评估畜禽免疫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各县区、园区在开展采样、送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时,要做好人员防护,防止意外伤害和人员感染,防止串场(户)引起动物疫情传播扩散。开展检测时,检测方法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含有疑似非洲猪瘟病毒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三、强化考核,抓好落实。我局将把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及阳性样品的送检情况,列入2021度农业农村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县区、园区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落实工作经费,按时采样检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附件: 2020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021年5月18日

  

  

  

  附

  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4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4种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非洲马瘟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要扎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县区、园区要抓好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春秋季集中免疫监测工作,科学评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疫苗免疫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县区、园区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发生或疑似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扩散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县区、园区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加大力度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与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评估,加强对疫病净化和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春、秋两季省级病原学监测的样品集中送检;春、秋两季抗体监测工作;组织相关县区、园区开展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的感染抗体或病原监测。

  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春、秋两季省级病原监测采样送样(送至市兽医实验室);市级春、秋两季病原及抗体监测采样送样(送至市兽医实验室);以抗体监测为主,结合“先打后补”工作,重点开展口蹄疫(O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可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以上动物疫病的病原监测。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检测结果汇总分析、信息报送以及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总结的上报;对阳性样品及时送检进行进一步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实验室开展动物病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紧急监测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三)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开展临床巡查、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培训,及时完成监测、检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采样送检、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发生一般突发疫情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紧急监测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5月20日前报送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县区、园区原则上5月20日前报送本辖区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最迟不超过5月25日。

  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6月10日、10月29日前分别完成省和市春、秋两季集中监测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送检,省级病原学样品由市统一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在6月23日和11月13日前,分别完成口蹄疫(O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血清学检测、信息上报、结果汇总和总结报告。

  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6月23日和11月13日前分别完成春、秋两季集中监测血清学样品检测、信息上报、结果汇总和总结报告。

  (二)市和各县区要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每月按时填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

  (三)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四)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7月10日、12月10日前,将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五)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工作,并以快报方式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各县区、园区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应及时报告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并将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一步检测,同时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集中监测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场(户),要及时组织进行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联系人:郝中香,电话:2366824,传真:2366823,E-mail:nwxmb@163.com.。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7.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8.猪瘟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1.狂犬病监测计划

  12.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3.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4.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15.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6.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17.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调查方案

  18.家畜布鲁氏菌病专项调查方案

  19.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20.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21.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22.省级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23.省级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24.市级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25.市级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26.安徽省动物疫病集中监测抽(采)样单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根除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监督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主动监测

  1.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猪场采集15份环境拭子;在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颌下淋巴结各1份;在每个无害化处理厂采集10头死猪的组织样品各1份(首选淋巴结),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2.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级春、秋两季病原及抗体监测采样任务。在每个猪场采集15份环境拭子(不安排在省级病原学采样的猪场)和20份血清,在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3.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做好主动监测,时间和频次自行确定。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兼顾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监督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对于无检测能力的县区、园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对疑似阳性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进一步确诊;要做好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二)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并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实时荧光 PCR。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间接 ELISA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处置。

  

  

  

  

  

  

  

  

  

  

  附件2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野生禽鸟,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禽类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动物园等。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主动监测

  1.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养禽场采集20份咽喉/泄殖腔双拭子;在每个家禽屠宰场采集15份喉头气管组织(要求保留完整喉头和2-3cm气管,-20℃保存)和5份环境拭子;在每个野禽栖息地采集10份野禽新鲜粪便,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2.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养禽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禽流感(H5和H7亚型)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3.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重点做好免疫抗体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要覆盖种禽场、商品蛋禽场、肉禽场、肉蛋兼用型场及自然村散养户,同时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禽流感(H5和H7亚型)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二)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野鸟,猪,貂、貉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三)定点监测和种禽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样品,喉头气管等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病毒分离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七、判断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口蹄疫病原感染与分布情况,了解高风险区域和重点环节动物感染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证明免疫无疫区状态。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同时,开展猪塞内卡病毒 A型(Seneca virus A,SVA)监测,评估危害性。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

  三、监测范围

  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厂等。

  散养户以自然村作为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主动监测

  1.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颌下淋巴结各1份,在每个无害化处理厂采集10头死猪的组织样品各1份(首选淋巴结),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2.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猪场、生猪屠宰场、羊场、牛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3.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重点做好免疫抗体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要覆盖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同时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二)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三)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对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感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Ο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四)SVA检测

  1.血清检测:间接ELISA或竞争ELISA方法。

  2.病原检测:采用实时 RT-PCR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

  3.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的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的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疫控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分析布鲁氏菌病传播的风险,更好开展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症状的牛、羊、鹿及同群畜。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

  三、监测范围

  我市为布病二类地区。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5-10月份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血清学监测

  1.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羊场、牛场采集20份血清,于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11月13日前上报结果。

  2.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做好主动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要覆盖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同时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11月13日前上报结果。

  包括以下4类:

  1. 种畜场。对种牛场和种羊场,重点选择有流产症状的牛、羊及同群畜。

  2. 奶畜场。所有存栏量大于 100头(只)的奶畜场全覆盖监测,每个场点采集未免疫奶畜血清,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每份血清约1mL。存栏量小于或等于100头(只)的奶畜场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每个场点采集未免疫奶畜血清,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

  3. 奶样检测。各地根据辖区内情况,按照发现疫病抽样方式,自行确定场点抽样数量;每个场群(自然村)采样动物不少于30头(只),每份40-50mL。

  4. 其他场群(自然村)。各地根据辖区内情况,自行确定抽样场群(自然村)数,重点选择有流产症状的牛、羊及同群畜。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二)病原学监测

  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安排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

  (三)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四)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六、检测方法

  (一)凝集类试验

  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包括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试管凝集试验(SAT)和全乳环状凝集试验(MRT)。

  (二)ELISA

  包括间接ELISA和竞争ELISA,适合高通量检测。

  (三)其他试验

  主要包括补体结合试验(CFT)和荧光偏振试验(FPA)。

  初筛可采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RBT)(GB/T18646)、荧光偏振试验(FPA)、全乳环状试验(MRT)(GB/T18646)以及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确诊可选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18646)、补体结合试验(CFT)(GB/T 18646)、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四)病原检测

  病原等其他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七、判定

  (一)患病动物及健康动物个体确定

  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或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断为患病动物。

  (二)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患病动物个体的。

  (三)临床病例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

  三、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羊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及散养户。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主动监测

  1.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每个羊场采集20份鼻/眼拭子样品,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2.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级春、秋两季抗体监测采样任务。在每个羊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报送监测结果、总结等。

  3.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按照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做好主动监测,时间和频次自行确定,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二)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三)常规监测

  各县区、园区根据本辖区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工作。疑似临床病例应及时采集棉拭子和组织学样品检测,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四)定点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

  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

  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结果为阳性的。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五)免疫合格抗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六)免疫合格群体

  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家畜并及时处置(治疗或淘汰);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掌握血吸虫病在不同地区、不同畜群中的分布状况,分析全省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明确防控效果,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消除达标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放牧家畜,重点为放牧牛和放牧羊。

  三、监测范围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和县、当涂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花山区、雨山区和博望区,达到消除标准的含山县。

  四、监测时间

  家畜感染情况监测:5-6月监测一次;

  野粪监测:5-6月监测一次。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根据本地防控实际, 结合2021年度农业血防目标任务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一)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

  每个县区选择有钉螺孳生环境或有钉螺分布、有放牧家畜的3-5个行政村(如卫生计生部门已设立监测点的,原则上可在相同地点设立监测点),开展家畜感染和野粪污染情况调查。

  家畜监测:随机抽取放牧牛羊共100头(只)(如不足1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野粪监测:在有放牧家畜的1个行政村,选择1块10000m2有螺地带,对野粪种类和血吸虫虫卵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二)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

  每个县区选择有钉螺孳生环境或有钉螺分布的1-2个行政村,随机抽取放牧牛羊100头(只)(如不足1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三)达到消除标准的地区

  每个县区选择1-2个尚有残存螺点或仍然存在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感染率的乡镇,随机抽取放牧牛羊100头(只)(如不足1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四)防治数据收集与分析

  各县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防治相关数据,并根据监测结果对血清学监测阳性畜和高危家畜开展治疗或预防性服药。

  六、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 家畜监测:直接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或先用间接血凝方法(或ELISA方法、胶体金试纸条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便毛蚴孵化法复检。粪便毛蚴孵化法检测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2. 野粪监测:收集监测地块内所有新鲜野粪,按每一摊(堆)为一个单位(散在的羊粪收集后每20g为一个单位)进行计数。对成形的每一摊野粪称重后采样,其中牛粪和马属动物粪便,每份采集50g样品,其他哺乳动物源野粪采集20g样品;不足分量的野粪全部采集。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阳性者确诊为阳性野粪。对孵化出的毛蚴进行计数,分析主要风险因素。

  粪便毛蚴孵化法、间接血凝方法等检查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GB/T 18640-2017),ELISA方法、胶体金试纸条法检查的操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进行。

  

  

  

  

  

  

  

  

  

  

  

  

  附件7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病原学监测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颌下淋巴结各1份;在每个无害化处理厂采集10头死猪的组织样品各1份(首选淋巴结),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一)免疫抗体监测

  1.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猪场、生猪屠宰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2.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做好主动监测,重点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四)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8

  

  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式与内容

  (一)病原学监测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颌下淋巴结各1份;在每个无害化处理厂采集10头死猪的组织样品各1份(首选淋巴结),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一)免疫抗体监测

  1.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猪场、生猪屠宰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2.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做好主动监测,重点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四)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五、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颌下淋巴结等疑似猪瘟病料,采用猪瘟病毒RT-nPCR、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方法

  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猪瘟病毒抗体间接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六、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采用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猪瘟病毒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猪瘟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猪瘟病毒RT-nPCR、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家禽屠宰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内容

  (一)病原学监测

  完成省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养禽场采集20份咽喉/泄殖腔双拭子;在每个家禽屠宰场采集15份喉头气管组织(要求保留完整喉头和2-3cm气管,-20℃保存)和5份环境拭子,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二)免疫抗体监测

  1. 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慈湖高新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养禽场采集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抗体监测结果、总结等。

  2. 完成县级监测计划任务。各县区、园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监测计划,重点做好免疫抗体监测。要科学设置监测场点,尽量与省、市监测场点不重复,数量自行确定但须具有代表性,要覆盖种禽场、商品蛋禽场、肉禽场、肉蛋兼用型场及自然村散养户,同时兼顾各类场点的比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于6月23日、11月13日前上报监测结果、总结等。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四)定点监测和种禽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

  七、判断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0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牛分枝杆菌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区、园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定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20),用牛分枝杆菌结合菌素试验(PPD)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分枝杆菌和禽分枝杆菌 PPD在颈部两侧或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20)复检,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复检。

  五、结果判定和阳性动物处理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复检。

  

  

  

  

  

  

  

  

  

  

  

  

  

  

  

  

  

  

  附件11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明确全市范围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其他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免疫学监测在全市范围随机抽检,重点对宠物医院、宠物诊疗机构就诊的犬、猫进行狂犬病抗体监测。

  病原学在全市范围开展,重点是临床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

  四、监测时间

  5-11月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内容

  (一)免疫学监测

  免疫犬合格率监测。完成市级监测采样送样任务。花山区、雨山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在每个宠物医院或宠物诊疗机构就诊的犬、猫随机抽检20份血清,分别于6月10日、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二)病原学监测

  1.平时以被动监测为主,通过宣传和电话公开,接受居民送检的疑似狂犬病发病、死亡犬、猫及其他家畜或野生动物的样品。症状表现不充分的疑似发病狂犬病动物在不适宜扑杀的情况下,可隔离观察10天。对疑似狂犬病动物采集脑组织,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2.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主动监测,包括主动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检测。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表现异常或攻击行为或死亡的怀疑为狂犬病的动物,均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用吸管法采集脑组织,或者采集动物整个头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送检。对脑组织直接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DFA)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实时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二)血清学检测

  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狂犬病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

  免疫荧光试验(DFA)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三)免疫合格

  个体免疫:ELISA检测判定为阳性或者FAVN检测抗体水平>0.5IU/mL判为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免疫合格率大于70%为有效免疫覆盖率。

  

  

  

  

  

  

  

  

  附件12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各地非洲马瘟感染情况,为证明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无家养马属动物的除外)。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动物园马匹,以及养殖场驴、骡等马属动物。

  四、监测时间

  各县区、园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一次秋季集中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各县区、园区对马属动物养殖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并根据养殖情况确定监测场点数量。每个场点平行采集血液和抗凝血样品5-10份,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监测,11月15日前上报结果。对疑似阳性样品,要送至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复检,必要时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可以使用阻断或间接ELISA方法,病原学检测可以使用RT-PCR和病原分离等方法。

  七、判定标准

  按照《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 21675-2008)判定。

  

  

  

  

  

  

  

  

  

  

  

  

  

  

  

  

  附件13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牦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

  四、监测时间

  5-10月开展一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开展。

  五、监测方法与数量

  (一)主动监测

  各县区、园区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采样工作。每个牛场采集10份鼻拭子样品或5份皮肤结痂样品,于10月29日前送市兽医实验室。

  (二)被动监测

  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参考国家标准《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采用 PCR、实时荧光 PCR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 PCR或实时荧光 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4

  

  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加强牛海绵状脑病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牛海绵状脑病感染和疑似疫情,为科学研判和防范疫情传入风险提供及时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市。

  三、监测对象

  绵羊、山羊、牛。

  四、监测时间

  5-6月开展1次集中监测。被动监测常年进行。

  五、监测数量

  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疑似病例后,应采集脑组织,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5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根据省厅兽医处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求,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疯牛病、痒病、裂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调查结论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经省级专家组审核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终审确认。最终确认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疫情解除封锁前,按省厅兽医处要求,呈报相关材料。

  (三)市和各县区、园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对紧急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和扩散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分析流行规律,规范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发生疑似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要在疫情处置结束一周内将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逐级报送至省厅兽医处,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附件16

  

  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猪群主要疫病以及口蹄疫、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牛羊主要疫病的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疫病动态预警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二、调查范围

  牛羊疫病调查:安排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和博望区作为省级反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备选调查点。

  三、调查方法与内容

  (一)牛、羊疫病流行动态调查。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我市备选点选择一定数量的奶牛场、肉牛场、羊场开展问卷调查,掌握牛、羊主要疫病流行状况。

  (二)牛、羊疫病采样检测。在上述被调查牛、羊场,每场采集20份血清样品进行送检(须填写采样登记表)。如发现具有临床价值的样品,应随时采集、收集,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

  四、调查时间

  10月底前完成问卷调查和部分场的现场核查;采样检测分别于6月、11月底前分两次完成。

  五、组织实施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17

  

  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我市部分地市猪、牛、羊和家禽等养殖业分布与调运总体状况、饲养管理和防疫状况;了解不同规模、不同养殖方式畜禽调运、销售模式;了解不同屠宰类型畜禽调运、收购模式。

  二、范围

  依据猪、牛、羊和家禽等畜禽养殖分布差异,选择相关县进行调查。

  三、调查方式与内容

  (一)畜禽养殖业分布与调运状况调查

  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以县为单位,填报特定年份畜禽年末存栏、年出栏、养殖场(户)数、屠宰场点数量、分布及年屠宰量等;收集当地畜禽产地检疫电子出证记录,包括时间、起运地、数量、类型、到达地等信息。

  (二)畜禽卫生状况与价值链

  1.现场调查

  (1)养殖场(户)。选取2-5个相关畜禽饲养量大的县开展现场调查,每县或区不同规模按比例选取一定养殖场(户),对特定畜禽饲养方式、死淘、疫苗免疫、生产管理、生物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

  (2)交易市场。选择2-5个相关畜禽批发交易市场,掌握特定畜禽的来源、数量、流通范围及市场卫生状况,填写相应调查表。

  (3)屠宰场点。选3-5个相应畜禽屠宰场点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畜禽来源、污水废弃物处理、离场车辆清洗消毒等,填写相关调查表。

  2.经纪人访谈

  每个现场调查县或区召集5-10名相应畜禽经纪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当地特定畜禽调运及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相关调查。

  四、组织实施与时间安排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18

  

  家畜布鲁氏菌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了解家畜(牛、羊)布鲁氏菌病防控效果,了解现阶段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和病原分布特征,分析疫病流行趋势,评价当前防控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

  由省根据疫病流行形势,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区开展。

  三、内容

  (一)问卷调查。了解调查各县牛羊布病防控情况,调查县养殖场、屠宰场牛羊布病防控情况。

  (二)养殖场采样。选择非免疫场性成熟动物(牛、羊)30头,分别采集血液(5mL)和生殖道拭子;对于奶牛,还需采集奶样10份,每份40-50mL。

  (三)流产动物。全市收集动物流产物(流产胎儿脾和胎衣、胎盘流产物)若干份以上,每份采集10-20g,-20℃保存。

  四、组织实施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19

  

  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了解牛结核病感染和发病情况、病原种型特征,分析流行趋势并评价当前防控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

  由省根据疫病流行形势,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区开展。

  三、内容

  (一)问卷调查。了解牛结核病防控情况,主要是调查各县区的养殖场牛结核病防控情况。

  (二)养殖场采样。在省选择的县或区,每县或区选取1个养殖场,随机抽取100头牛,开展牛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从上述100头牛中选取30头,采集肝素抗凝全血5mL,用于γ干扰素体外检测试验。采集抽检牛所处圈舍环境拭子(包括地面、料槽、粪便、尿液等)10份。对于奶牛,还采集10份奶样,每份40-50mL。

  四、组织实施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20

  

  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小反刍兽疫感染与免疫情况,推进消灭工作。

  二、范围

  有小反刍兽疫历史疫情县区、园区。

  三、方式与内容

  (一)调查场所

  所有有历史疫情养殖场户,如历史疫情场户已不再养羊,则应就近选择养殖场户补齐;如历史疫情场户数量不足10个,则应从出栏量最大的县随机选择相应数量的养殖场户补齐。

  (二)采样要求

  对上述场所随机平行采集35只羊的血清、鼻腔或眼睛拭子样品(不足35只羊的场点全采),并填写采样登记表。

  四、组织实施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21

  

  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与免疫情况,评估牛结节性皮肤病影响范围和防控效果,为科学防治牛结节性皮肤病提供依据。

  二、范围

  牛存栏量最大的1个县或区。

  三、方法与内容

  (一)调查场所

  每个县区随机选择5个养牛场户(不足5个养牛场的全选)。

  (二)采样要求

  对上述场点,随机平行采集10头牛的血清、口鼻拭子样品(不足5头的场点全采),如有临床结痂病变,优先采集痂皮组织,并填写采样登记表。

  四、组织实施

  市组织有关县区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指导下实施。

  

  

  


  

  附件22

  

  省级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县区

  猪场

  (个)

  生猪屠宰场

  (个)

  无害化处理厂(个)

  羊场

  (个)

  牛场

  (个)

  合计

  (个)

  含山县

  1

  /

  /

  1

  1

  3

  和县

  2

  /

  /

  1

  /

  3

  当涂县

  1

  /

  /

  /

  /

  1

  花山区

  /

  /

  /

  /

  /

  /

  雨山区

  /

  /

  /

  /

  /

  /

  博望区

  /

  1

  /

  /

  /

  1

  慈湖高新区

  /

  1

  1

  /

  /

  2

  合计

  养殖场个数

  4

  2

  1

  2

  1

  15

  颔下淋巴结

  /

  60

  10

  /

  /

  70

  鼻/眼拭子/皮肤结痂样品

  /

  /

  /

  40

  10/5

  50/45

  

  环境拭子

  60

  /

  /

  /

  /

  60

  注:1.采样数量。(1)猪场:每个场点采集30份环境拭子;(2)屠宰场: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颌下淋巴结各1份;(3)无害化处理厂:每个场点采集10头死猪的组织样品各1份(首选淋巴结);(4)羊场:每场点采集20份鼻/眼拭子和20份血清。(5)牛场:每场点采集10份鼻拭子或者5份皮肤结痂样品。2.采样要求。(1)组织样品1头动物1个自封袋,1个场点1个独立包装,包装外标记场点名称,-20℃保存;(2)拭子样品须放入EP管中,加不少于1mL生理盐水或 PBS(0.01M,pH7.2-7.4);(3)采样单填写完整,加盖公章。(4)送样时请提供采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

  附件23

  

  省级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县区

  种禽场(个)

  蛋/肉/兼用型鸡场

  (个)

  蛋/肉/兼用型鸭场

  (个)

  屠宰场

  (个)

  野禽栖息地(个)

  合计

  (个)

  含山县

  /

  3

  /

  /

  1

  4

  和 县

  /

  /

  3

  3

  /

  6

  当涂县

  /

  2

  1

  /

  1

  4

  博望区

  /

  /

  1

  /

  /

  1

  慈湖高新区

  1

  /

  /

  /

  /

  1

  合计

  养殖场个数

  1

  5

  5

  3

  2

  16

  咽喉/泄殖腔双拭子/喉头气管

  20

  100

  100

  45

  /

  265

  环境拭子

  /

  /

  /

  15

  /

  15

  

  新鲜粪便

  /

  /

  /

  /

  20

  20

  注:1.采样数量。(1)养殖场:每个场点采集20份咽喉/泄殖腔双拭子;(2)屠宰场:每个场点采集15份喉头气管和5份环境拭子;(3)野禽栖息地:每个点采集10份野禽新鲜粪便。2.采样要求。(1)双拭子样品须装在同一只1.5或2 mLEP管中,加约1mL生理盐水或PBS(0.01M,pH7.2-7.4);(2)喉头气管无菌采集,要求保留完整喉头和2-3cm气管,放入自封袋中,1禽1袋,-20℃保存;(3)采样单填写完整,加盖公章。(4)送样时请提供采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

  附件24

  

  市级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县区

  猪场

  (个)

  生猪屠宰场

  (个)

  羊场

  (个)

  牛场

  (个)

  宠物机构

  (个)

  合计

  (个)

  含山县

  1

  /

  1

  1

  /

  3

  和县

  2

  /

  1

  /

  /

  3

  当涂县

  1

  /

  1

  /

  /

  2

  花山区

  /

  /

  /

  /

  3

  3

  雨山区

  /

  /

  /

  /

  2

  2

  博望区

  /

  1

  /

  1

  /

  2

  慈湖高新区

  /

  1

  /

  /

  /

  1

  合计

  养殖场个数

  4

  2

  3

  2

  5

  16

  血清样品份数

  80

  40

  60

  40

  100

  320

  

  环境拭子

  60

  /

  /

  /

  /

  60

  注:1.采样数量。(1)猪场:每个场点采集15份环境拭子和20份血清;(2)屠宰场:每个生猪屠宰场采集20份血清;(3)羊场:每场点采集20份血清。(4)牛场:每场点采集20份血清。(5)宠物机构:每场点采集20份血清。2.采样要求。(1)拭子样品须放入EP管中,加不少于1mL生理盐水或 PBS(0.01M,pH7.2-7.4);(2)每份血清样品不得少于1ml;(3)采样单填写完整,加盖公章。(4)送样时请提供采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

  

  附件25

  

  市级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

  

  县区

  种禽场(个)

  蛋/肉/兼用型鸡场

  (个)

  蛋/肉/兼用型鸭场

  (个)

  合计

  (个)

  含山县

  /

  3

  /

  4

  和 县

  /

  /

  3

  6

  当涂县

  /

  2

  1

  4

  博望区

  /

  /

  1

  1

  慈湖高新区

  1

  /

  /

  1

  合计

  养殖场个数

  1

  5

  5

  16

  血清样品份数

  20

  100

  100

  220

  注:1.采样数量。养殖场:每个场点采集20份血清。2.采样要求。(1)每份血清样品不得少于1ml;(2)采样单填写完整,加盖公章。(3)送样时请提供采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


  

  件26

  安徽省动物疫病集中监测抽(采)样单

  

  采样点名称

  

  地址

  县 乡(镇) 村

  经度

  

  纬度

  

  动物用途

  〇蛋用 〇种用

  〇肉用 〇兼用

  〇宠物 〇其他

  动物

  代次

  〇祖 代

  〇父母代

  〇商品代

  〇不 详

  存栏量/

  当日屠宰或交易量

  (只/头)

  

  饲养方式

  〇规模 〇散养 〇屠宰场 〇市场 〇野禽

  动物类别

  样品类型

  数量(份)

  日龄(d)

  起止编号

  A猪

  

  

  

  

  B羊

  

  

  

  

  C牛

  

  

  

  

  D鸡

  

  

  

  

  E鸭

  

  

  

  

  F鹅

  

  

  

  

  G犬

  

  

  

  

  H环境

  

  

  

  

  I其他

  

  

  

  

  免疫病种

  疫苗名称

  生产厂家

  免疫次数

  末次免疫时间

  

  

  

  

  

  

  

  

  

  

  

  

  

  

  

  

  

  

  

  

  

  抽(采)样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抽(采)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抽(采)样单位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被抽(采)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 经度和纬度:格式为小数点格式,如117.59156,30.88272;2.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抽检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检验单位随样品封存,第三联交被抽检单位保存。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1年5月1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j.mas.gov.cn/nyyw/tzgg/2000847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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