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高质高效农业,进一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池政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立足池州农业特色产业资源优势,以突出质量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精深加工、健全产业链条为重点,以提升茶叶、九华黄精、池州鳜鱼、皖南土鸡等四大特色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强化双招双引、培优扶强,加快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链条化发展,构筑“种养加运游”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长三角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供应地。
二、支持政策
(一)提高茶叶品质效益
1.鼓励改造低产茶园。支持开展高标准良种茶园、生态茶园创建,对老茶园、低产茶园按利于机械生产、提高品种品质、完善基础设施的要求进行分类改造。改造面积200亩以上获得创建认证、低产改造验收合格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茶叶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大力培育茶叶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茶叶生产机械化、标准化水平。对当年开展机修机采、中耕除草、绿色防控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扩大九华黄精规模
3.大力发展林下种植。鼓励利用山场资源在林下、竹园种植九华黄精,当年新增林下种植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当年新增九华黄精育种50亩以上的,按30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持政策稳定,当年新增青梅种植100亩以上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4.积极引进知名企业。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共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吸引全国知名药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每引进一个省级以上知名企业建设九华黄精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积极发展产地初加工。鼓励在产区建立清洗、蒸晒、切片等初加工厂,促进分工分业。新建九华黄精初级加工厂且年加工量100吨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构建鳜鱼全产业链
6.加快良种育繁体系建设。鼓励经营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选育优质苗种,建设育繁设施,提高鳜鱼苗种生产和供应能力。当年新建控温大棚、孵化池、环道等育苗设施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苗种生产企业优先供应池州养殖户,当年苗种供应池州本地达1000万尾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7.鼓励规模养殖。当年新增鳜鱼池塘主养面积50亩以上(不含配套的饵料鱼面积)且亩均养殖1000尾以上的,按主养面积20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鼓励产品研发。鼓励经营主体发挥池州鳜鱼“鲜活”比较优势,积极发展鲜活鳜鱼运输,开发冰鲜鳜鱼产品,体现优质优价。对当年销售成品鳜鱼或鳜鱼加工产品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开展鳜鱼深加工,对购置设备开展鳜鱼产品开发加工的,按加工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皖南土鸡产品开发
9.支持集中屠宰和冷链物流建设。支持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建设高标准家禽屠宰场(线),积极发展土鸡冷链、包装、物流、储藏。新建冷链冷藏设施、真空包装、分拣清洗等生产线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发展精深加工。支持经营主体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土鸡康养食品、休闲食品和农旅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对当年销售土鸡加工产品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强化要素保障
11.鼓励长三角基地创建。农业特色优质产业经营主体获得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2.强化品牌宣传。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产品公共宣传,用于鼓励经营主体采用统一的品牌标识、宣传广告语以及户外广告式样标准,开展公共品牌运营。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3.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范围,丰富保险品种,提升理赔效率,不断提高农业特色优质产业保险保障水平。当年参加茶叶、九华黄精、池州鳜鱼、皖南土鸡特色农业保险的,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14.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全面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县区发挥“劝耕贷”“红色信e贷”等金融产品作用,优先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打造全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
三、附则
15.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经营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金。
16.奖补资金实行规模总额控制,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排序确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适用年度为2020-2022年度。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各县区要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制定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跟进补充、衔接配套,充分发挥奖补政策的整体联动效应。
19.本政策适用期满,由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修订完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294.57 KB】
原文链接:http://nyncj.chizhou.gov.cn/News/show/499217.html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