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
农办议〔2021〕137号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新甲旦真代表提出了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第1866号建议)。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相继印发生猪、牛、羊、家禽、兔屠宰检疫规程,指导地方做好屠宰检疫工作。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2001)执行。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强化动物检疫工作,指导各地严格按规定开展屠宰检疫。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强化宣传,指导各地抓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宣传肉及肉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选购肉及肉制品。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07/t20210714_618374.shtml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