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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再升级有了新动力(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15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近期联合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一轮补贴政策将迎来哪些变化?资金如何安排落地?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解读。

  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均已超80%

  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2004年政策出台以来,支持强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截至2020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392亿元,扶持3800多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各类农机具4800多万台(套)。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支持推动了我国农机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为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推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2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10.3亿千瓦,农机保有量2.04亿台(套),分别较2003年增长72%和63%。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71%,较2003年提高39个百分点,其中,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均已超过80%。

  促进农机工业发展壮大。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农机企业1615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33亿元,分别较2003年增长10%和236%。我国已成为世界农机制造和使用大国。

  加快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20年,全国农机服务组织19.46万个,其中农机合作社7.89万个,占比超过40%;农机户4008万个,其中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423.2万个;农机作业服务收入达到3540亿元,较2003年增长80%。农机社会化服务在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发挥了重要桥梁作用。

  补贴标准有升有降,支持农机装备转型升级

  据介绍,新一轮补贴政策在范围、标准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补贴范围上,突出稳产保供。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调整扩展为十五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基本涵盖了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重要畜禽产品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其中,重点增加了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急需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建设的机具品目。

  补贴标准上,突出“有升有降”。总体上,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高重点区域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农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

  《意见》明确,各省份围绕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高端、智能农机产品,可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或同一品目不同档次的产品,提高其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且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在20%的幅度内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省份选择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其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以下,推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份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同时,明确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维护市场公平。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19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0亿元,比2020年增加20亿元,第一批142.48亿元资金已提前下达各省份。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针对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资金支出方向可包括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探索多种政策工具叠加使用的农机化综合性扶持政策体系。

  同时,《意见》要求省级财政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考虑到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地区差异性,以及财政资金供需情况,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补贴,与中央财政资金互为补充,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叠加效应。

  围绕农民和农机生产企业切身利益事项,《意见》提出了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等具体举措。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njh/202107/t20210705_615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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