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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落实新修改动物防疫法,加强圈养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建议

时间:2021-07-15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农办议〔2021〕84号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侯蓉代表提出了“关于落实新修改动物防疫法,加强圈养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建议”(第6460号建议)。经商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加快修订“人畜共患病名录”

   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认定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兽医、医疗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和临床试验等的基础上共同论证后确定。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审议通过后,农业农村部及时组织各有关方面深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今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审议通过后,农业农村部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对《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进行评估,开展修订工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目录并对外公布。

   二、关于加快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野生动物检疫提出明确要求,由农业农村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建立了野生动物检疫沟通协作机制,就动物园野生动物检疫、蛇类检疫等问题开展了重点调研,组织起草有关检疫规程。今年4月下旬,组织中科院、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修改了有关检疫规程,为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编制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国家林草局继续推进有关工作,在尽快起草形成有关检疫规程初稿基础上,及时开展沟通交流、专家研讨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检疫规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着力提升检疫规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争取早日出台。

   三、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范围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农业农村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总结近年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有关问题,特别是对于审查发证范围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目前已形成《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稿)》。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四、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区、饲养场周边划定免疫隔离区或隔离小区,对隔离区内家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

   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0亿元左右,用于支持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其中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超过40亿元,每年3月根据强制免疫计划和畜禽养殖量测算下达。根据有关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目前国家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支持的免疫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饲养场周边家养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07/t20210707_6165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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