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1〕21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13775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11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1〕21号 | ||||
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1〕21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1-06-08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经营染疫仔猪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1〕21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小飞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 法 事 实 | 2021年3月4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樊城区牛首镇查获一起非法调运生猪案,司机王浩、张法旺驾驶车牌号豫RAK969的红色三层大型货车将300头仔猪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前街的康迈隆食品有限公司运输至襄阳,之后在襄州区龙王镇和牛首镇上堰村一组两个地点进行销售。襄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3月4日下午5点对豫RAK969的车辆上剩下的165头仔猪采样,检测结果为染疫动物。经查实,当事人张小飞于2021年3月4日在该车上购买了15头染疫的仔猪,并将这15头仔猪装载在自己车牌号为鄂FA0L79的小货车上。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及时赶到现场,立即制止了该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将购买的15头仔猪退回到豫RAK969车辆上。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整(29334.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8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106/t20210616_2497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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