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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十农(农安)罚﹝2020﹞11号

时间:2021-07-16 来源: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十农(农安)罚﹝2020﹞11号

  案件名称

  关于徐志平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徐志平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在其种植的草莓园中使用了40袋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农药,喷洒了18个草莓大棚,合计13.5亩,使用该农药时,为作物草莓的苗期。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规格:5g/袋),该农药标注适用作物(范围)为白菜,在草莓上使用系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7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yj.shiyan.gov.cn/ztzl/ajxx/202101/t20210105_3238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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