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6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6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6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16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莫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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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从黑龙江省绥化市购买了90头生猪运至邵阳市北塔区九润屠宰厂屠宰,无法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6/7ad20808116b4ae695efaf95406cdb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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