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农(农药)罚[2020]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农(农药)罚[2020]65号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信泰农资经营部(陈金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3MA4MT5DK20;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岐山村11组21号;联系电话:13647391769。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经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邵阳市农业技术管理处(邵阳市农药监督管理站)的案件移送,该处在开展全省农药监督抽查中,2020年7月20日于邵阳市大祥区信泰农资经营部(陈金彩)门店内抽取标称河南省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从净牌高氯•甲维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47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92;生产标准号:Q/BRS01-2016;总有效成分含量:3.8%;规格:10毫升×5支;质量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0.02.20。该批次农药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实测值和标示值不相符(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标准值≥0.1,实测值未检出),为假农药。
10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对该批农药进行证据登记保存。11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0月27日对当事人陈金彩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家资料、询问笔录、产品进货单、出库单等资料。
当事人经营的地从净牌高氯•甲维盐一共10件,每件80盒,共800盒。以每件180的价格销售了9件,零售每盒3元的价格,卖了8盒,一共销售了728盒,还有72盒未销售。货值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44元,以上行为未被其他机关或机构查处。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厂家资料4份、检测报告1份、产品确认书1份、产品确认函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 现场检查(勘验)1份、产品图片1份、现场拍摄检查(勘验)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进货单据2份、销售单2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价格、产品去向。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 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0年12月2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进行了集体讨论。
12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0年12月17日提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陈述申辩如下:一、本人对贵局认定我的违法事实、使用法律、执法程序均无异议;二、对罚款数额请求从轻处罚,申辩理由为:1、在本案中,我销售的农药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2、案发后,我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并主动整改;3、今年新冠疫情严重,生意惨淡。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经复核并查证:1、当事人今年来经营额较往年有下降的情况属实;2、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是太大;3、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并承诺今后守法经营。
经研究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到的事实、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都不大的因素,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2目“执行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7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
3、处罚款55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714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2/2e39cc6f5e6f40c59a6109ab9b95af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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