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起涉黑“套路贷”宣判
湖南日报5月5日讯(通讯员李思缘记者鲁融冰)4月2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李克明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李克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三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克明在未取得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成立多家“投资管理服务”公司。2016年8月起,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催债非法获利,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套路贷”犯罪经营模式。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233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87起、非法拘禁犯罪10起、非法拘禁违法行为9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起,涉案总额近7000万元。
根据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克明及该犯罪组织对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依法没收供犯罪组织使用的财产;依法追缴该犯罪组织的违法所得和用于诈骗犯罪未得到清偿的资金。
原文链接:https://nyncj.changde.gov.cn/zhdt/ztzl/lszt/shcezxdz/content_73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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