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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渔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2021-07-16 来源: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长江“十年禁渔”是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自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始以来,我市持续加强禁捕执法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曝光2021年以来的涉渔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5月10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水上派出所案件移送,经立案调查,2021年5月8日晚10时30分,当事人吴某某伙同另一人在二广高速大桥往东2公里处,驾驶自制胶竹排船,沿沅江石门桥伍家咀水域放丝网捕鱼(网长100米、宽10米),5月9日零时收网上岸时,被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鳊鱼2条、翘鱼1条(重2.6公斤)及相关捕捞设备,当事人所使用网具不属于禁用捕捞工具。吴某某的同伙违法情节轻微,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武陵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傅某、文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案

  2021年4月11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相关证据资料表明:2020年10月9日16时许,当事人傅某、文某驾船在木塘垸镇仁丰村草鞋洲沅江河段用电捕鱼设备捕鱼,被木塘垸镇政府禁捕退捕工作小组人员发现,桃源县公安局派人到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及鱼获物15斤。傅某、文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8日决定不批准逮捕。经立案调查,傅某、文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傅某、文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案

  2021年4月22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相关证据资料表明:2021年1月29日16时30分,吴某某在沅江干流桃源段岩码头水域用电捕鱼设备捕鱼,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发现,现场查获野生鱼一条(约30克),缴获电鱼设备一套(电线、抄网、电瓶、逆变器等)。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4月16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决定不批准逮捕。经立案调查,吴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李某某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

  2021年4月25日,桃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相关证据资料表明:2021年3月16日8时许,李某某在桃源县漳江街道胜利村长堰二组附近的沅江李家堰河段下网捕鱼,被陬市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用2条共计100米长、深度0.8米、中间层网衣5.6厘米的三层刺网捕鱼,查获捕获的野生桂鱼五条、鳊鱼三条、黄公鱼二条,现场称重1.015千克,李某某使用的网具属于长江十年禁渔期禁捕工具。李某某因非法捕捞于2021年3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立案调查,李某某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2月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受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邀请,使用电捕鱼工具(电机和电网)在沅江牛鼻滩河段大泛舟非法电捕鱼,被牛鼻滩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但未发现罗某的行踪。2021年3月10日,罗某到牛鼻滩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渔政部门鉴定,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捕鱼时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系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鼎城区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起诉。

  案例六:

  2021年1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1、张某2,将王某某存放在武陵区丹洲乡李某某家中的塑料渔船取出,借用李某三轮摩托车和电捕鱼工具后,三人窜至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沅水四桥下的简易码头,由张某1、张某2两人在沅水四桥简易码头处为负责为王某某望风放哨,王某某一人独自划船使用电瓶、变压器、电杆和捞网组装成的电鱼工具在沅江电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使用电鱼作业在沅江江面上捕捞了三角鲂、鳊鱼、赤眼鳟、鲤鱼、鳜鱼、鲫鱼等水产品共16.04千克。王某某在捕得渔获后驾船返回与张某1、张某2汇合时,被巡查至此的渔政工作人员发现,三人随后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2月2日在安乡县城将王某某抓获,2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1、张某2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起诉。

  


原文链接:https://nyncj.changde.gov.cn/zhdt/ztzl/yasf/content_84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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