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根据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单》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农药管理条例》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从现行一百多项农业行政处罚事项中梳理出8项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农产品、农药、农作物病虫害、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6个农业监管领域。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对不予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不予处罚裁量标准均作了明确说明,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能。
由于确定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列入《清单》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本《清单》只将实践中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无法做到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阅读原文: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s://www.shantou.gov.cn/nyj/zwgk/tzgg/content/post_194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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