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评价意见“120200031000061”的回应 ——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
2020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中群众提出一条意见建议编号为“120200031000061”,意见建议内容为“房屋倒塌后没有地方建房,且申请办理时间较长,建议政府一个月内解决建房土地问题”的社会评价意见,为切实做好回应群众工作,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现就农村宅基地相关咨询简介如下:
一、政策文件获取途径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保障我市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我市印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2020〕24号)等文件。在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主动公开宅基地相关政策文件信息,广大群众可上官网查询,在官网开设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专题栏目中可获取如下政策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2020〕24号)。相关政策文件可直接查阅,方便群众了解政策。
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三、审批时限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精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政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咨询方式
鉴于提出该条意见建议的群众未留有联系方式,我市未能直接联系当事人了解详情,如需更多咨询请联系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联系电话5625382。
2021年,我市将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加强指导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原文链接:http://nyncj.guilin.gov.cn/zwb/zwbztlm/nclzgdjfzzgz/202105/t20210512_2055994.html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