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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17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切实提升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船安全监管、渔业资源管理和渔区振兴中的枢纽作用,市政府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压实渔港综合管理主体责任,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依港管安全、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的目标。坚持综合管理、驻港管理、分类管理三项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渔港“港长制”工作,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布局渔港。以《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为依据,对现有渔港逐一摸排,按照长期渔港、临时渔港、取缔渔港进行确认。

  (二)发布渔港港章。充分考虑渔港的自然环境、通航条件、渔船船型、渔民进出渔港习惯等,制定或修订渔港港章,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实现渔港“一站式”管理。成立渔港综合管理中心(站),整合涉渔涉港部门和沿海乡(镇)渔业管理力量,实行驻港监督管理。建立国有渔港港务运营管理公司。鼓励渔船管理服务公司进驻渔港,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

  (四)提升渔港综合管理水平。加快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渔港综合管理中的推广应用,建立起“横向联动、上下贯通、指挥有力、高效协作”的现代化智慧渔港管理服务体系。

  (五)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按定点上岸渔港的标准要求,加强定点上岸渔港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市场交易、物流配送、冷藏加工、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备案管理。

  (六)推行船籍港和靠泊港协同管理。明确渔船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职责,协同做好渔港管理。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或者是属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港长,其他渔港由属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港长。

  “港长”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资源养护、生态建设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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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zcjd/content/3f317340-c699-45d9-b352-9d12feb2c9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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