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单位:
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连云港市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连云港市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连云港市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长效防贫机制,确保2020年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现就全市开展精准防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减少贫困存量的同时,重点关注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略高于“十三五”省定脱贫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农户,抓住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关键因素,分类设置精准防贫办法,建立近贫预警、骤贫处置、脱贫保稳的精准防贫工作机制,用改革的办法防贫堵贫,逐步消除绝对贫困,稳定减少相对贫困,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县区主体。县区是落实精准防贫机制的责任主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方案,统筹推进实施。
2.坚持公开公平。对防贫对象的认定和扶持,要严格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机制创新。盯紧重点人群,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有效解决问题的精准防贫机制。
三、防贫范围
防贫对象不事前确定,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框定人群,即农村常驻户籍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十三五”省定脱贫标准的1.5倍作为预警线,在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可能致贫、返贫时,均可依程序申请防贫资金扶持。
四、保障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的一个自然年度。
五、防贫办法
(一)保费筹集
依据相关数据测算,按照县区农村常驻户籍人口的10%左右作为防贫不特定对象,保险费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由县区财政统筹为主,鼓励企业、个人及慈善等捐赠作为补充。
(二)救助范围
1.医疗特别救助。因病住院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加自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超出部分实施医疗特别救助。
2.教育特别救助。有义务教育之外全日制在读学生的家庭,经教育资助后,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超过8000元的,超出部分实施教育特别救助。
3.灾害特别救助。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除按已有政策救助后,家庭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实施灾害特别救助。
以上特别救助,以县区为单位,通过财政补贴、社会资助或扶贫保险等途径实施。具体程序是:农户申请—村“两委”审查—村民代表会评议—乡镇审核—村内公示—县区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县区卫健、人社、教育、医保、民政、财政、公安、住建、人行、扶贫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农户家庭收入、申请项目费用、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认定。实施防贫保险救助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程序审核认定。
(三)确定合作保险机构。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意见,并向有意愿的金融保险机构发出合作邀请函,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经纪检、财政、扶贫、医保、按有关规定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受邀金融保险机构提出的具体合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项目合作对象。项目运行坚持以公益为主、保费略有结余原则(按照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执行,赔偿金额可以超出总保费,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及时补足或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在下年度由县区财政补足缺口部分)。县区可依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建立高效运转流程。一是信息收集。由相关部门以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并将其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原因、实际支出等情况)报县区扶贫办。二是情况交办。县区扶贫办接到相关信息后,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逐一调查核实。三是调查核实。合作的保险公司接到交办核实任务后,第一时间对被监测对象家庭通过“信息比对、入户核实、民主评议”的方式调查取证,将核查监测对象财产经营状况整理反馈至县区扶贫办。四是结果交办。县区扶贫办将结果汇总后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任务转办。五是评议公示。有关乡镇接到调查结果后按村进行分解并评议、公示(公示期7日),最终结果及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等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区扶贫办。六是审批备案。由县区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结果进行审批、备案,并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发放防贫保险金。七是资金到户。保险公司负责按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并将有关凭证上报县区扶贫办存档。
同时,为防止个别对象因相关费用低于预警线等原因未被监测到,县区扶贫办也接受农户自行申报,经乡、村两级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区扶贫办,再由县区扶贫办按程序进行情况交办、审批备案,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六、防贫保险金发放办法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发放办法
1.疾病类。除去合规报销、大病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之外,以自付医疗费用1.5万元为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全额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其自付费用中超出预警线3万元以内部分以3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含)—10万元部分以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0万元(含)—15万元部分以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5万元(含)以上部分以9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年度内每户发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公立医疗机构、金融保险部门及各县区)
2.意外伤害类(含交通事故类)。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办法发放保险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残联、金融保险部门及各县区)
(二)因学防贫保险金发放办法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框定范围农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经教育资助后,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8万元为预警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预警线0.3万元以内部分以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含)—0.5万元部分以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含)以上部分以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金融保险部门及各县区)
(三)因灾防贫保险金发放办法
1.自然灾害类。以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由金融保险部门按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金融保险部门及各县区)
2.交通事故类。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的,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灾防贫办法发放保险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残联、金融保险部门及各县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精准防贫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衔接指导。县区扶贫办具体承接精准防贫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等相关工作。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准防贫工作,要做到工作联动、数据共享,把精准防贫与脱贫攻坚工作同部署、共推进。承接第三方保险的市县保险机构,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赔付,杜绝“人情保”和弄虚作假现象。
(二)强化资金保障。精准防贫投入以县区财政资金为主导,撬动金融资金、社会捐助等多种投入渠道。各县区要将精准防贫投入列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确保防贫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绝对贫困、缓解相对贫困。同时,要加强防贫资金监管,提高防贫工作实效。对先行实施的县区,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总保费10%的奖补。
(三)搞好政策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在“阳光扶贫”结对季度走访时,对精准防贫的目的、意义、措施、程序及成效等进行大力宣传,并协助乡村及保险机构做好申报农户的信息申报、核实、赔付等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努力扩大防贫工作覆盖面,基本达到解决绝对贫困、有效缓解相对贫困的目的。
附:****县(区)精准防贫保险合作协议书范本
***县(区)精准防贫保险合作协议书范本
(供参考)
甲方:县(区)政府扶贫办(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深入贯彻全市关于精准防贫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创新,积极消除绝对贫困、减少相对贫困,探索建立精准防贫长效机制,根据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连云港市精准防贫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区)实际,经甲乙双方认真商榷,现就开展精准防贫工作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作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额、经办服务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责任、给付标准、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防贫政策。甲、乙方均须服从县(区)政府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精准防贫”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保险公司经办服务。乙方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申请农户的防贫核查、防贫救助资金的支付等经办服务。乙方将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和衔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办服务。
第二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服务对象
第三条甲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乙方为保险人,防贫对象为服务对象。由甲方统一向乙方进行投保。
第四条防贫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按照防贫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十三五”省定脱贫标准的1.5倍进行框定,约县区农村常驻户籍人口的10%。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服务对象核查的个人资料(电子档案)。个人资料包括: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乙方对服务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障期限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的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县(区)政府防贫资金专项预算金额为准。
第四章保险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保险费筹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为标准,按照全县(区)农村人口的10%左右作为防贫人员的结构比例,承保人数为万人,整体保费预算为万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按照政府防贫资金专项预算额度金额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第五章保障责任、给付标准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的“防贫”是指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十三五”省定脱贫标准1.5倍的农户因病、因学、因灾致贫或返贫情况。
第十一条保障责任
对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经核实后,由乙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防贫保险金的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各类补助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在框定范围内农村家庭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8000元以上的部分。
(三)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导致的家庭房屋建筑物、室内财产、种养殖及附属设施等损失。
(四)因交通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及因意外伤害(含交通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需要长期治疗的住院费用。
第十二条给付标准
(一)因病致贫、因灾致贫、意外伤害致贫(含交通事故类)部分
免赔额(元/年·人) | 超出免赔额自付医疗费用 | 赔偿比例 |
15000元 | 30000元以下 | 30% |
30000元(含)—100000元 | 50% | |
100000元(含)—150000元 | 70% | |
150000元(含)以上 | 90% |
注:最高赔偿不超过20万元。
(二)因学致贫部分
免赔额 | 超出免赔额支出费用 | 赔偿比例 |
8000元 | 3000元以下 | 100% |
3000元(含)—5000元 | 80% | |
5000元(含)以上 | 60% |
注:最高赔偿不超过1万元。
(三)因灾致贫部分(含交通事故类)(家庭财产损失)
免赔额 | 超出免赔额损失费用 | 赔偿比例 |
10000元 | 10000元以下 | 40% |
10000元(含)—30000元 | 60% | |
30000元(含)以上 | 80% |
注:最高赔偿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不符合预警线要求,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十三五”省定脱贫标准1.5倍的。
第十四条非“因病、因学、因灾”所导致的。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住院医疗费支出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第十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防贫保险金的。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核查时效和支付流程
第十九条案件查勘。乙方接到转办任务后,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在相关部门出具信息比对结果后,县(区)内3个工作日、县(区)外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做到每单必查。
第二十条在接到甲方的转办任务后,将在第一时间开展防贫识别工作,对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反馈至县(区)扶贫办。
第二十一条对经县(区)扶贫办审批备案,并通知发放的防贫保险金,乙方负责按标准进行防贫保险金的发放,并将有关凭证上报县(区)扶贫办存档。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及时将防贫保险金转账至防贫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应在获得发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要对所承担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征求甲方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耐心听取甲方、村、镇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甲方反馈。
第二十四条如对乙方的调查和支付结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县(区)扶贫办并结合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可在每个保险期间结束60日内根据理赔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提出下一保险期间保费调整的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通过调整保险费标准、保险金额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指派专人不定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和承诺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和承诺履行协议,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整改,避免因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整改结果乙方要及时反馈甲方。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用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必要运营费用不高于赔付额度的15%。在保险期结束后,扣除赔款及运营费用如发生资金结余的,则结余部分资金将全部返还给甲方或顺延为下一年度保险费;如资金不足的,则由甲方及时注资补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zcfgl/content/9171eb84-19b9-483a-967a-7c70dcdbd0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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