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领域的“黑”与“恶”
1、农口干部与涉黑涉恶组织或人员有特定利益关系,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放纵包庇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2、农口干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失职渎职,有黑不扫、有恶不除,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行为。
3、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利用职权协助黑恶势力控制畜禽屠宰行业、骗取套取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资金、违规办理屠宰许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
4、从业人员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恶意竞争等手段,进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非法垄断经营等干扰行业秩序的行为。
5、强占农产品、农资、种苗、饲料、渔业等各类行业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非法垄断经营,以及其他干扰、破坏正常行业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行为;私屠滥宰等非法行为。
6、森林资源保护中存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黑恶势力。
7、在山林纠纷和林业生产经营中采取非法手段恶意挑唆、暴力威胁、干扰、破坏、聚众闹事的“山霸”、“林霸”的黑恶势力。
8、在征地、租地、拆迁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套取骗取资金的黑恶势力行为。
9、在河湖保护中存在的非法围湖造地、非法侵占河湖岸线、非法买卖滩涂、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捕捞、破坏水库水环境等黑恶势力行为。
10、垄断农业、林业、渔业、水保、果业资源,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长期不履行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拒交承包金、租金,蓄意破坏资产资源等黑恶势力行为。
11、其他扰乱农口系统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行为。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srkzshcezxdz/content/83e73f7e-3e8b-43f8-84c3-9d530373f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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