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供给完善配套 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获悉,为推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通知》指出,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为保证居住安全,对于将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通知》也强调了几项基本条件:首先,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其次,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这两类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租赁需求,《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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