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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03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0〕263号)和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2020年内蒙古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0〕263号)和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2020年内蒙古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重点鼓励和扶持以粮食生产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稳定的示范家庭农牧场,通过有序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发展农畜产品初加工等,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示范带动能力,推动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总体原则

  一是支持农牧业生产。实施项目的家庭农牧场要以从事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种植和牛、羊、猪、驼、鸡、鸭等主要畜禽养殖为主,逐步提升种养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坚持优中选优。在各类示范家庭农牧场中,选取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效益良好、生产方式先进、能示范带动小农牧户增收致富的家庭农牧场予以支持。三是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重点支持家庭农牧场通过规范流转土地草牧场,引入现代农牧业经营理念,采用先进农牧业生产技术,开展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四是项目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绩效挂钩。充分考虑前几年各地组织实施家庭农牧场扶持项目的情况,把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对于项目实施好的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牧场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农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和储草棚、晾台、农机具停放库(棚)等附属设施,购置农牧业生产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类农机具)等。

  (二)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家庭农牧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投入品进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档案,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冷藏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开展绿色特色优质农畜产品品牌创建,提高农畜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牧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目,包括材料费、设备安装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相关支出。

  五、补助对象及标准

  重点支持旗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项目安排适当向贫困旗县倾斜,承担中央财政扶持项目的家庭农牧场必须全部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实行名录管理。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2017年-2019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家庭农牧场,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

  六、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家庭农牧场实施并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后,经旗县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凭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原始凭证、发票,以及支出明细决算等确定补助金额,并通过“一卡通”支付补助资金。

  七、项目实施流程

  (一)组织申报。根据市级分配的任务清单和有关项目要求,旗县级农牧部门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申报书要体现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规格、面积、尺寸、型号、项目影响力、预期效果等要素,项目申报表填报要规范。

  (二)遴选审核。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项目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初审遴选,初审结果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初审合格的家庭农牧场名单报市农牧局,各旗县(市、区)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扶持主体,旗县(市、区)推荐文件及《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3)和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项目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0年11月5日前报市农牧局。

  (三)审核批复。市农牧局组织专家对旗县(市、区)推荐扶持主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审,按照比例要求拟定入围名单,审核结果通过通辽市农牧局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项目扶持主体,向各旗县(市、区)批复实施项目。

  (四)制定方案。根据市农牧局的批复,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资金用途、操作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

  (五)抓好项目落实。旗县级农牧部门指导承担项目的家庭农牧场细化项目实施内容,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本旗县(市、区)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六)绩效考评。市农牧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主体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旗县(市、区)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强化项目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加强督促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牧场项目监督指导力度,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一致,家庭农牧场名称在项目申报、批复文件、资金报账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一致,家庭农牧场用补助资金购买的设施设备必须用于项目实施,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在项目完成后要将项目主体的文字、影像等资料存档,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项目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开展绩效评估。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落实情况,防止出现验收报告雷同,绩效评价表签字为代签、机打等现象。

  (五)按时总结上报。

  项目完成后,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总结报送市农牧局。同时,要做好典型案例选送工作,每个旗县报送3个家庭农牧场典型材料,每个典型的图片不少于3张,每张图片不小于2000kb,典型材料于12月底前发送至tlzcggk@163.com。

  联 系 人:席志勇莫日根

  电 话:8354316

  附件:1.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项目任务分配表

  2.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项目汇总表

  3.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项目申报书

  4.2020年扶持家庭农牧场项目绩效评价表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zdmsxxi/2020-12/17/content_1fc6f062889043ec81ebcf2941bf469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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