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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意见

时间:2021-08-03 来源: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大政办发〔2020〕8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切实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0〕3号)中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扶持资金拨付。中央、市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困难。(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2.贷款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的少量资金,单户总量不高于20万元,通过网上等快捷方式申报,优先快速放贷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

  3.贴息担保费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办理贷款业务的存贷和2020年的新增贷款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充分利用中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资金,在1000万元预算额度内优先用于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种养大户不超过5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对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业务免收担保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延期还贷。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不合理抽贷、断贷、压贷。如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5.海域使用金延缴支持。对于因疫情导致经济损失的养殖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减免可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有关规定,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审批。对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疫情期间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其2020年度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可延期到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2个月内缴纳。(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保障生产经营。

  6.加快复工复产。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种子、化肥、农药、畜牧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复工复产,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7.强化产销对接。对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产销对接,为“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搭建产销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建立“绿色通道”.

  8.确保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给予“绿色通道”,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四)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9.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月份租金免收,3、4月份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

  (五)提供防控物资。

  10.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大连市遵照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agri.dl.gov.cn/info/1021/21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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