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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防汛救灾!河南出台六份文件

时间:2021-08-03 来源:南阳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7月28日,省长王凯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河南省下阶段防汛救灾工作,出台《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意见》《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意见》《支持农业生产恢复的政策措施》《防汛救灾医疗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省级自然灾害捐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办法》等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是抓好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加强电力保供,加快交通疏导,确保安全供水,确保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抓好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二是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库,提速提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三是强化市场主体金融帮扶,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优化保险理赔服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补齐城镇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加快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五是着力稳定农业生产,加快水利防洪和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强化灾后田间管理,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财政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意见》

  一是管好用好中央资金,在支持防汛救灾的同时,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受灾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紧急调拨库款现金,紧急动用省长预备费,用好各类捐赠资金,预拨农业保险补贴。

  三是支持灾区生产生活恢复,重点对遭受洪灾影响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村损毁房屋、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进行补助。

  四是将补助资金以最快速度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是调整支出结构,继续筹措资金用于下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加快恢复。

  《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意见》

  在已分配下达资金5亿元的基础上,再分配下达资金30亿元。

  一是专项补助9.77亿元,主要用于补助此次遭受洪灾影响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村毁损房屋、城镇居民小区电梯等基础设施维修、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财力补助20.23亿元,由市县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紧急转移人员安置、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业生产救助、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农村毁损房屋补助、城镇基础设施维修、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助、灾后“两清一消杀”等方面;同时充分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避免规模性返贫。

  《支持农业生产恢复的政策措施》

  一是全力排除田间积水,调配现有抽水机械,指导农民开沟散墒,排除暗水。

  二是分类抓好田间管理,对没有受灾的秋粮作物,抓好肥水管理,力争多增产、以丰补歉,对受灾能恢复的秋粮作物,喷施叶面肥和植物调节剂,促进作物生长,力争轻灾地块不减产、重灾地块少减产。

  三是抓紧组织改种,实施免费供种,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发动农民抢时改种。

  四是加强灾后病虫害防控,及时开展应急防治和统防统治。

  五是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严防死亡畜禽乱丢乱弃、顺水漂流。

  六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基层防检疫力量,加强消毒灭源,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七是抓好水毁设施修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设施受损底数,组织施工队伍尽快修复井、电、路、渠等田间工程。

  八是完善工作落实机制,成立种子、化肥、农药、保险等工作专班,解决物资供应困难和问题,迅速开展农业保险理赔。

  《防汛救灾医疗防疫工作实施方案》

  统筹推进卫生防疫、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坚决防止灾后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叠加。

  一是加强临时安置点救治保障和防疫,做好药品应急保障,充实安置点救治力量,加强安置点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保障,将患病人员与普通群众分开安置,坚决防止疾病传播,强化重点传染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二是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消杀,省卫生健康委派出15支卫生防疫队分赴15个重灾县(市、区),指导各地按照“先清污、再消杀”的原则,全面开展消毒消杀,加快垃圾清理,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测、消毒,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全力防疫防病保健康。

  三是严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全力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加强中高风险地区返豫人员追踪、排查、管控,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入境人员管理,组织引导目标人群接种,在安置点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

  《河南省省级自然灾害捐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办法》

  对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接受到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对象、分配原则、管理方式、审核监督作出规定,确保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接受、下拨、使用精准、公平、高效。

  (来源:河南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4452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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