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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时间:2021-08-03 来源: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邵市农(农药)罚[2021]4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种子销售经营部(刘少群)

  92430511MA4M15Y422

  刘少群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吡虫?异丙威”和“噻虫?吡蚜酮”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该两种农药均标称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与质量保证期也相同,均为2018年4月20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其中,吡虫?异丙威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866,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5971,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3;噻虫?吡蚜酮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369,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9174,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6。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5包;

  2、处罚款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7-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7/525f953ec2c34b7da815d9c46c6f4f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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