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邵市农(农药)罚[2021]4号 |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种子销售经营部(刘少群) | 92430511MA4M15Y422 | 刘少群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吡虫?异丙威”和“噻虫?吡蚜酮”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该两种农药均标称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与质量保证期也相同,均为2018年4月20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其中,吡虫?异丙威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866,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5971,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3;噻虫?吡蚜酮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369,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9174,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6。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行为。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5包; 2、处罚款2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7-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7/525f953ec2c34b7da815d9c46c6f4f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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