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为全市原建档立卡 低收入人口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及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四五”时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的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1〕4号)关于推广“村级医疗互助”“防贫保”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为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政策,切实减轻低收入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今年,各地可以参照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印发的《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购买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实施方案》(通扶〔2018〕3号),重新进行方案优化调整设计,拓展保障对象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重点解决双控自费部分,即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之外的自费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10%以内。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按照规范程序重新确定承保主体,确保在4月底前完成承保出单。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做好理赔服务,真正为困难群众解困,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fpzce/content/1ec05c61-39f2-4c72-a1cb-e4388b6db1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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