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近日,《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印发,提出建立各级“田长制”监管责任体系,将每一个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个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各级“田长”与基层执法监察联动巡查机制,对管护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执法、早整改”,切实有效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从严考核并落实奖惩。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要承担保护其所有(承包)耕地的义务,要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出租、出售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敢于碰硬,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零容忍”对待,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严厉打击、严肃问责。要在发现占用耕地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在3天内组织实施拆除,15天内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原种植条件,彻底消除违法状态。
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涉及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耕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由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福州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保护责任的村和农户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举报破坏耕地的人员进行奖励,特别是在违法初始阶段举报的予以加大力度的奖励。
近日,《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印发,提出建立各级“田长制”监管责任体系,将每一个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个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各级“田长”与基层执法监察联动巡查机制,对管护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执法、早整改”,切实有效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从严考核并落实奖惩。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要承担保护其所有(承包)耕地的义务,要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出租、出售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敢于碰硬,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零容忍”对待,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严厉打击、严肃问责。要在发现占用耕地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在3天内组织实施拆除,15天内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原种植条件,彻底消除违法状态。
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涉及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耕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由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福州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保护责任的村和农户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举报破坏耕地的人员进行奖励,特别是在违法初始阶段举报的予以加大力度的奖励。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gzdt/nydt/202108/t20210809_41581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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