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农产品加工项目遴选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第四次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州建用字〔2021〕4号)精神,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惠州市农产品加工项目遴选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向惠州市辖区内单位(企业、组织)、个人公开征求意见,请对《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于8月23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2808266 联系人:林小姐
电子信箱:nyncjcycjk@huizhou.gov.cn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2日
惠州市农产品加工项目遴选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规范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遴选评估程序,保障符合农产品加工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集约高效使用,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企业主体申请建设用地设立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遴选及管理。
二、基本要求
项目应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要求,并达到如下相关指标要求。
(一)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建设,如确需分期实施建设的,首期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二)环保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及总量控制要求。
(三)经济指标
1.一类地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区。
(1)投资强度:每亩建设用地上的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2)单位产值:区分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
①种植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200万元;
②畜牧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③水产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3)容积率:不低于1.2。
2.二类地区:惠东县、博罗县及龙门县。
(1)投资强度:每亩建设用地上的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
(2)单位产值:区分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
①种植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150万元;
②畜牧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250万元;
③水产业:每亩建设用地上年度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250万元。
(3)容积率:不低于1.2。
三、优先入围项目
项目在符合以上基本要求基础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该项目优先入围。
(一)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的企业为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项目总投资(含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1亿元以上的。
(三)申请项目企业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研发中心的,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达3个以上的。
(四)企业产品有获得省级以上名优产品的,或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
(五)农产品加工为我市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丝苗米、甜玉米、马铃薯、蔬菜、荔枝、茶叶、竹制品、畜禽等)的。
(六)申报建设用地企业为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的,或被选为市级以上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的。
四、禁止设立的项目
(一)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以及其它方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二)相关指标达不到本指引基本要求的项目。
(三)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立的项目。
五、项目遴选程序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照本指引基本要求,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情况,拟出入围项目名单。名单经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卷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六、项目跟进服务
(一)对遴选入围项目,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评估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能耗、环保、建设、投资强度。容积率、研发投入等系列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的要求,明确各指标监管单位和责任。对遴选入围项目,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建设用地,积极引导遴选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选址,优先引导项目在已批存量建设用地或旧村场建设用地上进行选址建设;对于依托优质自然资源,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经论证后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项目,积极利用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点状供地予以保障。
(二)经遴选入围项目获得建设用地后,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包括用地竞得人项目遴选时承诺的项目建设内容、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贡献、节能环保以及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监管责任等相关条款。
(三)项目用地竞得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等,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重新提请评估审议。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的用地竞得人有出资比例结构、项目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应当事先经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
(四)项目建设达产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相关事宜。
(五)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每季度应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有关问题、困难。
七、项目退出机制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对以下不履行合同、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等圈地、囤地等行为实行项目退出机制。
(一)对逾期未开工、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的项目,责令退出,收回土地纳入储备。
(二)对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或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投资额度,超期仍未达到投资额度的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对分期投资项目,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额度或超期未竣工的,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八、其它
(一)适用期限
本指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指引内容与国家、省、市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不同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实施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执行。
(二)各县(区)可根据本指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glgk/content/post_4367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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