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惠牧政策系列解读之三十八—— 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政策
一、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牧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是无宅基地的;二是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嘎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六是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宅基地的审批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明确,苏木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嘎查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牧民群众办事。根据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苏木乡镇政府对农牧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苏木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宅基地的申请程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牧户申请、嘎查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苏木乡镇部门审查、苏木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嘎查村级组织办理的,农牧户直接向嘎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嘎查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政府批准。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此,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7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原文链接:http://nmyj.xlgl.gov.cn/zxq/nmyzcfg/202108/t20210823_2705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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