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破解乡村振兴人才制约瓶颈,吸引和留住人才,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保障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当地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条例提炼我省生态省及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验,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推行林长制、落实河湖长制等内容写入法规,并注重总结多年来我省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战略中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做法,吸纳了对本土化人才培养、医共体建设等相关内容。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nyfzxc/202110/t20211025_57492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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