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村民代表作用,促进乡村治理有效
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前提和主要目标,也是实现乡村长期稳定繁荣的保障和体现。我国乡村社会演进中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要想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必须从乡村最基本的治理主体抓起,强化乡村微治力量,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乡村善治格局。乡村微治力量,指的是村民代表。作为自治的基础性力量,村民代表对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在覆盖面上,当代村民代表能够反映各方面村民的利益诉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村民的根本利益,发挥着代表村民利益、维护村民权利、维持村庄秩序的社会治理功能,是一个村庄社会稳定、民风和谐的重要力量。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村民代表工作。
提高乡村干部、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思想认识,提高乡村善治水平。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自治能力。不断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各种政策配套,完善健全村民代表报酬制度,建立村民代表培训制度,畅通优秀村民代表进入村两委的制度化渠道,建立村民代表能进能出的监督管理机制。
村民代表是村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者,其一言一行,关乎着党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村民代表队伍的优劣,往往会对一部分群众、一个片区甚至一个村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同影响。对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村民代表监督管理制度,纯洁优化村民代表组织,构建新时代规范化、制度化的村民代表工作新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ncjs/202111/t20211102_8242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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