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乡村振兴 《四川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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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四川是农业大省,也是全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在“十四五”开局之年,脱贫攻坚完美收官、“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新阶段,《条例》的出台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其制定出台为何用了三年多时间?当前背景下,《条例》又有哪些亮点?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省人大相关负责人。
顺势而为
“立法先行”打破发展阻隔
回顾《条例》的立法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8年2月。彼时,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吕火明等14名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四川省乡村振兴条例》的议案,从必要性、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明确提出制定《条例》,该议案也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8年1号议案。
“可以说,制定《条例》,既符合时代要求,也顺应民意民愿,有着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任晓春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将我省乡村振兴具体实践中的好政策、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立法加以固化,使之成为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法规规范,以增强其刚性执行力,从而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
“其次,制定《条例》,也是建设农业强省,统筹推进四川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当前,我省正奋力推进优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然而仍存在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的不充分的问题。“所以,通过《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定下来,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从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各种要素保障,促进各项工作的科学推进。”
第三,从改革的需要来看,制定《条例》也非常必要。当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但立法相较于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所滞后。“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土地、投入、城乡融合等方面重大改革,要得到顺利推行,迫切需要立法先行。”
衔接“上位法”
二审到三审跨越两年
《条例》的制定离不开集思广益,尤其要听到基层的声音。
2019年,我省将《条例》的制定作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组织了有关专委会、省级部门多次赴基层一线调研,先后收集了来自全省各个层级的上百条意见建议,并逐一进行整理、分析、回复,确保《条例》真正实现为民代言、为民所用。同年7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
然而,从2019年11月到今年11月,《条例(草案)》的二审和三审时隔了整整两年?原因何在?
“我们主要考虑到,《条例》的制定也要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说,2019年《条例(草案)》在进行二审时,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确定待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并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再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今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并明确于6月1日施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照乡村振兴促进法进行逐条梳理、修改、完善,并赴基层立法调研,广泛收集意见,从而形成了《条例》的修改稿,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和一审稿、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围绕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乡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进行修改完善。
内容扎实
呼应时代 顺应发展需求
《条例》共11章71条11000余字,其中除了“总则”和“附则”章节,结合乡村振兴的“五个振兴”,《条例》在正文部分设置了规划布局、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9个章节。
谁来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条例》明确了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乡村要振兴,产业是关键。《条例》提出了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乡村要“聚人气”,《条例》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培育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和产业发展带头人以及农村电商人才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同时,在乡村文化振兴、组织振兴和生态振兴方面,《条例》也是纲张目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三审稿的优化完善,《条例》还尤其突出了“三个衔接”↓↓↓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推动我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级的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唐煜博表示,《条例》在内容设施上,注重与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同时,为做好与乡村两项改革“后半章”文章衔接,《条例》新增了多条规定。例如,针对我省撤村建居日益增多、涉农区域广等特点,《条例》明确提出“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又例如,我省当前已明确提出要打破县域内行政区划和建制界限,以片区为单元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为此《条例》明确:“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而针对乡村振兴中新建农村住房规划和建设的管控,《条例》在宅基地的占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的使用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在做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方面,《条例》同样新增了相关规定。例如,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结合我省债券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实施意见等相关部署,《条例》增加相关规定,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0/2021/12/3/7fe76c89381d4e2fb1d90f336244ab4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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