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2019〕56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311号)要求,经公开申请、区级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确定第二批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承担相应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第二批)名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第二批)名单
序号 | 保护单位名称 | 依托单位 |
1 | 上海市果树种质资源圃 |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
2 | 上海市花卉综合种质资源圃 |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
3 | 上海市萱草种质资源圃 |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
4 | 上海市食用菌种质资源保藏管理中心 |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
5 | 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库 | 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 |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zy/20211209/f629c07fb0794a1f8072b3e9e73a01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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